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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发文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5-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见习记者 袁盼锋 樊妮燕 ○编辑 浦泓毅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在不断加码。

      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并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现状,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当前我国的经济金融改革正在不断深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亟需制度、机制、执法等多方位完善强化,为经济金融改革塑造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和社会环境。

      《意见》明确提出,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在权益保护的制度、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其中,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今年以来,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正不断得到强化。不论是已经落地的存款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还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都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在最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习近平主席指出,要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

      可以看出,金融市场中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正在不断被强化,顶层设计愈加清晰。

      在权利明确方面,此次《意见》进一步强调要保障金融消费者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同时,《意见》还提出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