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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5版)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福马集团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期间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福马集团承担。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3、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4、关于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及责任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转交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合同、文件及资料,并完成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股权及振启光伏70%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股权及振启光伏70%股权完成交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就福马集团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所支付的认购对价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于验资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将公司向福马集团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的手续。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5、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交易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投资者由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在公司获得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以询价方式确定。

      (3)认购方式

      所有配套融资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据此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0.82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核准批文后,按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定价基准日或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底价应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发行数量

      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304.44万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拟购买资产金额的50%,预计不超过24,934.05万元。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在定价基准日或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亦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股份锁定期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拟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优先用于支付本次收购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实际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行筹集资金等方式解决。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交易的目的,同意公司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同意公司与福马集团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过渡期、标的资产交割及股份发行、锁定期安排、期间损益、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声明、承诺和保证、税费、违约责任、生效、变更和终止等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待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与福马集团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交易价格及具体对价支付安排等予以最终确定,并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以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调整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及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有关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确定并调整发行时机、发行时间安排、发行申购办法、发行询价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的选择等;

      (三)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签署、批准、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或公告与本次交易的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四)如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新的规定,根据新规定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

      (五)根据发行的结果,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及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政府审批、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的手续,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六)办理因实施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公司新增的股份在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交易等相关事宜;

      (七)办理豁免福马集团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事项;

      (八)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九)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前,福马集团持有公司42.01%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中,福马集团将以资产认购公司新增发行股份,若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完成后,福马集团将持有公司52.81%的股份,若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完成后,福马集团将持有公司48.64%的股份。福马集团已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福马集团免于因参与本次交易增持公司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属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产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尚未完成审计、评估,公司暂不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将在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编制并披露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披露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资产评估结果等信息。

      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事项,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报备文件

      本次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0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均出席本次董事会。

      ●本次监事会无议案有反对/弃权票。

      ●本次监事会没有议案未获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议于2015年11月3日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

      3、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地点江苏泰州,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

      4、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长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集团”)合法持有的改制后的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林海集团”)100%股权和宁夏振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启光伏”)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福马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资产为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股权和振启光伏70%股权,该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等,已在《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福马集团持有的林海集团100%股权不存在股权质押及其他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振启光伏70%股权已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马集团已承诺在公司召开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前解除前述股权质押,除前述质押外,振启光伏70%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其他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至本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林海集团和振启光伏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股权和振启光伏70%股权。

      3、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福马集团持有的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股权和振启光伏7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金额的50%。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1、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福马集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福马集团持有的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的股权和振启光伏70%的股权。目前林海集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林海集团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林海集团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福马集团仍持有林海集团100%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交易价格

      截至预估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林海集团100%股权的预估作价为44,880.16万元,振启光伏70%股权的预估作价为4,987.94万元,本次交易预估作价总额为49,868.10万元。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依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对价支付

      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结合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对价,其中交易价格总额的90%由公司以向福马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格总额的10%由公司以现金支付,根据预估作价总额49,868.10万元计算,公司以向福马集团非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44,881.29万元,以向福马集团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4,986.81万元。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现金对价支付安排

      公司应在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股权及振启光伏70%股权完成交割之日起30日内向福马集团支付全部现金支付对价。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福马集团。

      (3)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认购方式为资产认购,福马集团以其持有的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的股权和振启光伏70%的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公司近年来的盈利现状,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的协商,兼顾各方利益,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90%作为发行价格。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据此计算,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9.0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公司所处行业A股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① 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

      ② 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授权本公司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 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④ 调价触发条件

      出现下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指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4月14日收盘点数(即4,135.57点)跌幅超过10%;

      (b)可调价期间内,Wind证监会行业指数(2012版)-制造业(883020)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相比于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4月14日收盘点数(即3,843.50点)跌幅超过10%。

      上述(a)、(b)条件中的“任一交易日”均指可调价期间内的某同一个交易日。

      ⑤ 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④调价触发条件”中(a)、(b)项条件满足至少一项的任一交易日当日。

      ⑥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公司有权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3)定价基准日或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时发行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定价基准日或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发行数量

      公司向福马集团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90%÷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分福马集团同意豁免公司支付。标的资产预估作价总额为49,868.10万元,依据发行价格(9.03元/股)计算,公司预计向福马集团发行总计约49,702,425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将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调价触发条件发生且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发行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的计算公式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90%÷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在定价基准日或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亦做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股份锁定期

      福马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福马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福马集团所认购的对价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相应增持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福马集团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期间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福马集团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3、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4、关于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及责任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转交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合同、文件及资料,并完成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股权及振启光伏70%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股权及振启光伏70%股权完成交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就福马集团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所支付的认购对价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于验资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将公司向福马集团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的手续。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5、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交易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投资者由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在公司获得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以询价方式确定。

      (3)认购方式

      所有配套融资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据此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0.82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核准批文后,按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定价基准日或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底价应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发行数量

      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304.44万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拟购买资产金额的50%,预计不超过24,934.05万元。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在定价基准日或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亦应做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股份锁定期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拟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优先用于支付本次收购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实际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行筹集资金等方式解决。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交易的目的,同意公司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61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

      暨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4月15日起停牌。2015年4月29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开始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连续停牌;2015年5月28日、6月27日、7月29日、9月29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停牌期间,本公司每5个交易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13日,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相关公告。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16日起将继续停牌,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且公司予以回复后,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集团”)持有的改制后的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林海集团”)100%股权和宁夏振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启光伏”)7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50%(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福马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依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交易的成功实施。

      4、《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摘要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均依法回避了表决。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为实施本次交易,同意公司与福马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与福马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同意《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协议的内容。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改制后的林海集团100%股权和振启光伏70%股权,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8、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9、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对评估报告的备案及对本次交易的审批、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独立董事签字:荣幸华、陈立虎、俞国胜

      2015年11月13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

      事前认可意见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集团”)持有的改制后的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100%股权和宁夏振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7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福马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全部议案进行了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交易完成以后,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荣幸华、陈立虎、俞国胜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