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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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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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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75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1月6日以邮件、传真形式发出通知,同年11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监事会全体成员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下列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经认真自查,确认公司符合现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关于不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三)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四)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五)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六)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八)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九)典当行。

      (十)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十一)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2015-076)。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有效协调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设计回售条件或赎回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是否设计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担保安排、向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挂牌转让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有关协议;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的发行、备案、转让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债券发行、备案、转让的材料、签署相关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如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7、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5-077)。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76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规模

      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四)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债券拟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次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五)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结构(包括是否设计含权、是否设计回售条件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是否设计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六)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七)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营运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以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公司债务结构,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九)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十)担保方式

      本次债券发行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十一)债券的转让流通

      本次债券发行实施完毕后,在满足挂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

      (十二)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三)本次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十四)关于本次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设计回售条件或赎回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是否设计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担保安排、向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挂牌转让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有关协议;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的发行、备案、转让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债券发行、备案、转让的材料、签署相关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如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7、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发行人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一)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表1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情况

      ■

      表2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合并范围的重要变化情况

      ■

      (二)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14)第110ZA162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第623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出具了2015年1-9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公司根据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八项会计准则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并对比较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表3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表4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表5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

      表6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表7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表8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三)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表9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

      (四)管理层简明财务分析

      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进行了如下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期末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表10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期末主要资产构成情况

      ■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9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400,991.34万元、2,966,044.04万元和3,043,547.61万元。近年来,公司调整战略布局,逐步处置北京地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转为以轨道交通物业为依托,获取了三个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和潭柘寺C地块房地产项目,这些项目均顺利进入工程施工阶段,因此公司总资产规模随公司业务的调整及扩张呈增长态势。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2,284,789.65万元、2,802,192.08万元和2,918,083.0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5.16%、94.48%和95.88%。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存货占比较大,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高。

      2、负债结构分析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期末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表11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期末主要负债构成情况

      ■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9月30日,公司的负债总额分别为2,174,819.68万元、2,748,895.01万元和2,835,873.53万元,流动负债是公司的主要债务,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例分别为42.96%、72.46%和70.81%。从债务结构来看,负债主要为金融机构借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3、现金流量分析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表12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万元

      ■

      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29,859.72万元、18,356.81万元和380,531.40万元。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2013年为负数,主要系近年来公司调整了发展战略,逐渐收缩京外地区项目,加大了对北京市场的资源投入,相继中标了北京三处轨道车辆段上盖项目。2013年度,公司所开发项目多处于建设开发期,处于开盘销售状态的项目数量较少,导致房地产销售回款数额较少。2014年以来公司的轨道车辆段上盖项目陆续开始销售,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增幅较大,同时公司为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继续获取北京新地块导致现金流出较大,但2014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仍然为正,相比以前年度有极大改善。2015年1-9月,公司未在公开市场拿地,且开发的项目持续热销,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大幅增加。

      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9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2,159.94万元、98,352.52万元和60,475.0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值,系公司为贯彻战略规划,逐步处置非核心资产,现金回流所致。

      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44,719.74万元、-3,007.58万元和-429,049.86万元。2013年度,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较高,主要系公司新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土地,资金需求较大所致。2014年度及2015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大幅下降,主要系公司房地产项目预售取得资金,偿还部分借款所致。

      4、偿债能力分析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偿债能力指标见下表:

      表13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偿债能力指标

      ■

      (1)公司长期偿债能力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0.58%、92.68%和93.18%,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房地产行业内处于正常水平。从总体上看,公司长期偿债能力符合行业特征,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和规模的扩大,整体盈利能力将不断提升,从而本次债券的偿债保障能力也将提高。

      (2)公司短期偿债能力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9月30日,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2.45、1.41和1.45,均显著大于1。速动比率分别为0.44、0.25和0.27,公司速动比率较小的原因在于存货规模较大,符合公司行业特点;2013-2014年公司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0.29和0.36,随着报告期公司房地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公司资本化利息支出随债务融资规模而增加,从而导致EBITDA利息保障倍数较低,但总体来看公司EBITDA利息保障倍数符合行业特征。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保持较好水平,速动比率较小,表明企业短期内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

      5、盈利能力分析

      表14 公司盈利能力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

      从盈利能力上看,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9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9,627.47万元、348,617.34万元和218,761.67万元,2014年度较2013年度增长249.92%;净利润分别为3,291.12万元、19,298.01万元和-9,474.94万元;毛利率分别为6.79%、25.62%和15.00%。201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毛利率较2013年度均有大幅提升,系2013年度公司结转项目较少,且北京·新里程项目中64.69%为限价房,毛利率较低;而2014年,公司北京·西华府和北京·公园悦府等重点项目陆续进入销售结转,且结转部分为毛利率较高的商品房。

      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9月,公司总资产报酬率分别为2.42%、2.38%和0.3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01%、1.35%和-7.14%,公司各项盈利指标符合行业特征。

      6、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公司目前项目储备量可以满足未来发展需要。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范围内在建项目共计5个,这些项目将在未来的2-3年陆续达到可销售状态以及可交付状态,合理的项目储备保证了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

      7、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近年来,公司保持“审慎有序”的土地储备策略,深入贯彻“以北京为中心,以轨道交通为依托”的发展战略,主动调整投资布局和产品结构,进一步收缩北京地区外项目比重。公司规划未来将深耕北京地区,适度并有步骤地取得具有较大增值潜力或盈利前景良好的土地资源,专注于轨道交通上盖物业开发,逐步成长为具有独特优势的房地产企业。

      四、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营运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将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五、其他重要事项

      1、最近一期末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如下表:

      表15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

      2、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经公司自查,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六、所需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已经2015年11月13日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公告编号:2015-077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3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30日

      至2015年11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代理人于规定时间内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5年11月27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

      联系电话:(010)65636622/65636620;传真:(010)85172628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