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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6 证券简称:三全食品 公告编号:2015-053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15:00 至2015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1,356,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数的比例为38.715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数311,318,6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71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4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11,341,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064%;反对15,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936%;弃权0股。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施伟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