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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72版)
    2015-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72版)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对投资者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对投资者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本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1)增加:“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原“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后文序号依次修改。

      4、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原“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

      (1)“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原“(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原“(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6、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四、估值程序”中:

      原“1、……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修改为:

      “1、……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本部分“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中:

      原“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7、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9、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原“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修改为: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第10项费用,……”

      (4)原“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原“2、在符合上述第1项约定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的前提下,在每个公历年度,当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08元、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18元、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28元和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38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2、在符合上述第1项约定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的前提下,在每个公历年度,当本基金A类、C类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分别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08元、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18元、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28元和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38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该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本部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

      原“《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本部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中:

      原“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0、在《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

      本部分“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中:

      原“……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改为: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1、《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12、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新公司信息进行必要更新。

      四、经中国农业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