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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5年付息公告
    2015-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077 股票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15-104

      债券代码:122343 债券简称:13和邦02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1月25日

      由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发行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25日支付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和邦02、122343。

      3、发行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 年(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6.4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计息期限:计息期限自2014 年11 月25 日至2019 年11 月24 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公司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 年11 月25日至2017 年11 月24 日。

      9、付息日:2015 年至2019 年每年11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 年至2017年每年的11 月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40%。

      3、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11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24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和邦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幢

      联系人:莫融、杨晋

      联系电话:028-62050230

      邮政编码:610091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联系人:张翔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641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9日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