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5-110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零七股份”)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170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借款、重大诉讼事项,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借款事项及重大诉讼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为练卫飞、柴宝亭、叶健勇、黄晓峰、戴光、陈亮、刘彩荣、冯军武。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证监会拟作出以下处罚:
一、对零七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练卫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戴光、刘彩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柴宝亭、叶健勇、黄晓峰、陈亮、冯军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练卫飞违法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对练卫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之规定,公司及上述拟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此外零七股份、练卫飞、戴光、刘彩荣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