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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37 证券简称:秦川机床 公告编号:2015-67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15:00至2015年11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10日(星期二)。

      (五)投票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胡弘先生受托主持。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90,507,2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9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62,003,5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78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503,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10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2,859,8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8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356,1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503,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1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报告和议案,经过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建议(议案)。

      公司募投项目“中高档数控机床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计划投资15,000万元,因项目实施主体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机床”)的其他股东已签署协议同意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公司只需向宝鸡机床增资7500万元,用于该项目的后续建设。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大会决定,将该项目募集资金尚余的7,500万元,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合计的利息收入175.74万元1,共计7,675.74万元募集资金变更用途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利息收入为截至2015年9月底金额,最终利息金额以实施之日银行账户情况为准。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507,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59,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立新、赵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袁立新律师、赵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