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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5-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5-077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龙元建设”)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公司起诉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诉讼金额为245,530,93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7.33%)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正在履行且未临时披露的诉讼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7.09%,现将公司诉讼事项作如下公告: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正在履行且未临时披露的诉讼事项情况见下表:

      ■

      注: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披露了公司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发生、正在履行且未临时披露的诉讼事项情况(详细请参见公司临2014-035号公告),因此上表统计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止。

      公司2014年12月19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发生、正在履行且未临时披露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572,726,754.7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7.09%。

      2、上表中诉讼主要为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和劳务争议纠纷,除第16、29、30、46、53、59和60项外,诉讼金额均未超过1000万元,对公司影响较小。

      3、上表中第16项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与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奥克斯于2015年6月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公司返还奥克斯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 36,807,582.17元及利息338.70万,共计人民币40,194,582.17元;(2)诉讼费由公司承担。2015年6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甬鄞民初字第11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4000.00万元。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4、上表中第30项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建设”)与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莱钢建设于2015年7月28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莱钢建设工程款47,139,841.29元;(2)判令公司退还莱钢建设50.00万元保证金;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5年8月3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47,639,841.29元或查、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5、上表中第46项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与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名人”)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惠州名人优先偿还公司工程款25,658,362.9元;(2)判令惠州名人支付公司停工损失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584,450元;(3)判令惠州名人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上述第一项工程款的月1.8%逾期付款利息。2015年10月20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6、上表中第53项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与上海大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43,5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45,288,72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押金5,000,000元、补偿利息1,174,500元,以及逾期支付押金的利息暂计5,205,600元;(4)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冰天雪地村”工程的拍卖或变卖折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7、上表中第60项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一)、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公司解除与被告一就岳阳洞庭湖国际公馆项目中B区、酒店工程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与F区的事实施工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8,251.5747万元及延迟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200万元;(3)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费3000万元及利息计30万元;(4)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总承包管理配合费及被告代收水电费、机械费总计561.5186万元及延迟支付上述水电费、机械费利息暂计10万元;(5)判令被告一向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本金2000万元,延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暂计500万元;(6)确认公司对其承建的“岳阳洞庭湖国际公馆”工程拍卖或折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7)确认被告二对被告一就(1)至(5)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5年11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表所述案件均尚在审理中,因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 判断。公司将通过诉讼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主张公司合法权益,以切实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5-078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奉化市道路工程

      PPP项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披露了《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奉化市道路工程项目PPP采购结果公示的公告》,公司为奉化市中山东路延伸段和长汀路(西河路至东环线)道路工程项目PPP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

      公司近日收到奉化市政府采购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根据《中标通知书》,公司被确定为奉化市中山东路延伸段和长汀路(西河路至东环线)道路工程PPP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暂定价):人民币44,000万元(其中建安费21,000万元)。

      公司将根据后续签订的合同具体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