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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复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500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3.2.1前端收费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

      注:1、M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注:本基金未设后端收费模式。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

      注:上表中的“年”指365个自然日。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 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的“年”指365个自然日。

      2)本基金作为转换基金时

      A、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00%),拟于N日转换为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假设N日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2.00%=230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1.2%高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申购费率0.8%,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230+0=230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230)÷1.050=10733.33份

      B、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份额时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基金,假设N日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计算可得: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050-10.50=10489.50元

      对应转换金额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率1.2%,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申购费率0.8%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489.50×1.2%÷(1+1.2%)-10489.50×0.8%÷(1+0.8%)=41.13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41.13=51.63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51.63)÷1.150=9085.54份

      5.1.4 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费率认定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将享受一定的申购费优惠,具体详见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说明。

      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适用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1)、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2)、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3)、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700005)、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700006)(注:700005和700006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379)、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739)、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297)、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609)、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1610)(注:001609和001610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5.2.2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帐号内进行。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对于转换后持有时间的计算,统一采取不延续计算的原则,即转入新基金的份额的持有时间以转换确认成功日为起始日进行计算。

      6)本基金转换采用“后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7)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适用于相关基金合同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2.3 转换限额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单笔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转换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6.1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定期定额投资起点为100元人民币。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高于100元人民币,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6.2 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T+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6.3 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五楼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 源

      网址:http://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7.1.2 网上交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http://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 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7.1.3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信达证券、东方证券、方正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国海证券、东海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中泰证券(原齐鲁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投证券、日信证券、联讯证券、开源证券、华泰证券, 恒泰证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1、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公告》,中信证券(浙江)已于2015年9月11日整体合并入中信证券。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3、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4、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第二个保本周期时间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具体保本条款详见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