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7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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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品主要研发情况
经过不断的技术积累,新航科技已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技术创新制度,形成了有利的技术研发机制与环境,对现有产品和技术项目进行深度开发的同时,根据行业技术的发展方向进行前瞻性研究,为新航科技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和产品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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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境外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新航科技没有境外经营的情况。
六、新航科技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财务指标
新航科技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及相关分析,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原因及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请参见报告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取得新航科技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2015年11月2日,新航科技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各自放弃对对方所出售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八、最近三年及一期增资、交易、改制及其评估情况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增资、交易、改制情况
新航科技成立于2014年10月,自成立以来未进行改制。新航科技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详细情况,参见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历史沿革”。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评估情况
新航科技自成立以来不存在涉及资产评估或改制的情况。
九、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一)独占专利许可
新航科技及其子公司中天科技通过权利人以独占专利许可的方式享有以下专利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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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并经查验相关专利许可合同、专利使用费凭证等资料,中天科技与许可人常州市好利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为支持中天科技发展,常州市好利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中天科技使用上述第1项专利未收取任何专利使用费;深圳市宏康大伟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新航科技使用上述第2至第7项专利的专利使用费为80万元。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航科技及其子公司中天科技与常州市好利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康大伟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均无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的律师认为:“经本所律师查验,新航科技及其子公司中天科技与常州市好利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康大伟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均无关联关系。”
(二)土地、房屋租赁
新航科技向郑文军租赁土地、厂房详见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十一)场地租赁及许可情况”。
十、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重组完成后,新航科技仍然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由其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新航科技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一、新航科技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的差异情况
经比对,新航科技与上市公司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上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均引自经审计的审计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
一、标的公司的简要财务报表
(一)简要合并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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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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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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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要母公司财务报表
1、简要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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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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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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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简要备考合并报表
(一)简要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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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要备考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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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奥瑞德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二)新航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会决议;
(三)交易各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四)大华对奥瑞德出具的大华核字〔2015〕003987号《备考审阅报告》;
(五)大华对标的公司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6543号《审计报告》;
(六)中联对标的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1519号《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七)新时代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国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摘要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3:00至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一)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6号
电话:0451-51775068
传真:0451-51775068
联系人:张世铭、刘迪
(二)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01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联系人:席红玉、孙路昊、孙卓然
投资者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