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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大泰金石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广发银行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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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2015-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62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惠华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惠华”)与Oil & Gas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石油和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GDCL”)签订的巴基斯坦Nashpa油田天然气处理及液化石油气回收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48亿美元(按照2015年11月19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3791元计算,约合人民币9.44亿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Oil & Gas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石油和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OGDCL House, Plot No.3, Jinnah Avenue, Blue Area, Islamabad, Pakistan(巴基斯坦伊斯兰堡蓝色区域真纳大道3号OGDCL办公室)。

      (3)主营业务: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OGDCL未发生类似较大的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

      OGDCL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领先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公司。该公司最初由巴基斯坦政府投资设立,主要业务为在巴基斯坦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目前已成为巴基斯坦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领域的领导者。该公司已在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12月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OGDCL致力于成为一家领先的国际石油天然气供应商,通过不断加速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增加储量、加强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本土油气产量,最终为其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公司认为OGDCL具备履约能力。

      4、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方:Oil & Gas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承包商:香港惠华环球科技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天然气处理及液化石油气回收项目,承包商负责执行项目的工程、采购、施工和试运行。

      2、实施地点:巴基斯坦Nashpa油田。

      3、合同金额:148,000,000.00美元(约合人民币9.44亿元)。

      4、合同履行期限:从发包方开立外币信用证起17个月内。

      5、合同生效条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

      6、付款方式:

      (1)供货部分合同金额为110,206,922.95美元,付款方式如下:

      收到承包商开具的预付款保函之后支付供货价款的10%,剩余90%根据供货进度按照10%、60%、10%、10%的比例分期付款。

      (2)服务部分合同金额为37,793,077.05美元,付款方式如下:

      收到承包商开具的预付款保函之后支付服务价款的10%,剩余90%中的工程施工部分主要按月结算,调试部分按照进度支付。

      7、故障修理责任期为一年。若有故障,由双方代表一起评估导致故障的原因,因设计缺陷或根据设计参数在正常操作下产生的设备或系统故障应由承包商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8、适用法律: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的法律。

      9、争议解决:若出现争议,发包方将第一时间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若承包商在接到通知30天内无异议,则按书面通知执行。若发包方未能第一时间发出书面决定或承包商对决定不满意,则在收到通知30天后的30天内视情况而定看是否提交仲裁。仲裁适用仲裁法Act.1940,仲裁地点为伊斯兰堡,使用语言为英语。

      10、违约责任: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超出合同履行期限的前四周每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银行担保,随后四周每周扣除1%,最后每周1.5%,最大扣除额度为合同总金额的10%。

      四、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本次合同金额为148,000,000.00美元(约合人民币9.44亿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68.36%,占公司2014年度油气田装备及工程业务板块收入的111.72%;年均合同金额(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约合人民币6.66亿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48.23%,占公司2014年度油气田装备及工程业务板块收入的78.82%。本次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为公司首次在巴基斯坦开展EPC业务,将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开拓前景广阔的巴基斯坦以及东南亚周边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合同金额是以美元计价,随着美元汇率的波动,对合同收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本次合同付款方式为根据项目进度分期付款,可能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3、公司如果不能按期完工,将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如出现违约,将面临赔偿违约金的风险;

      4、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可能对合同执行产生影响。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