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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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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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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78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爱众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15-040)和《关于提振市场信心、维稳公司股价措施的公告》(临2015-04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众集团”) 计划以资管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爱众集团通知,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11月20日爱众集团采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通过“领瑞投资·安瑞1号”基金增持了本公司股票,并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了《关于表决权等事宜的协议》,将“领瑞投资·安瑞1号”基金作为爱众集团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爱众集团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11月20日采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通过“领瑞投资·安瑞1号”基金增持了本公司股票10,870,756股。本次增持前,爱众集团持有本公司136,209,8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9736%,本次增持后爱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147,080,566股,持股比例为20.4878%。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增持完成后,爱众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后续增持计划

      爱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决定由“领瑞投资?安瑞1号”基金继续增持本公司股票,含本次增持金额在内不超过3亿元,并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

      四、有关承诺

      1、爱众集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公告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报告。

      爱众集团承诺相关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财务顾问承诺已经对相关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将持续关注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所涉及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需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等相关披露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

      股票简称:广安爱众 股票代码:600979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安爱众

      股票代码:6009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安市广宁南路2号

      一致行动人:领瑞投资·安瑞1号基金

      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 《准则第15号》和《准则第16号》(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和《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广安爱众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广安爱众拥有权益。

      三、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爱众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通过设立安瑞1号基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广安爱众股票而导致的。本次增持已经取得了爱众集团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三)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况

      根据2015年8月28日、2015年11月19日,爱众集团与领瑞投资分别签署的《领瑞投资·安瑞1号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关于表决权等事宜的协议》,安瑞1号基金为爱众集团通过领瑞投资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目的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爱众集团通过安瑞1号基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广安爱众股票。

      同时约定,广安爱众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时,领瑞投资按照爱众集团书面文件载明的指示,以安瑞1号基金所持广安爱众股票形成的表决权进行投票;爱众集团指示领瑞投资对广安爱众股东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保证不损害广安爱众的利益。

      因此,安瑞1号基金是爱众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直接持有爱众集团66%的股权,因此,广安区政府为爱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广安爱众外,爱众集团控制5家企业,其经营业务、注册资本及爱众集团持股比例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的简要说明

      爱众集团主要从事资产经营、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房地产开发等,受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资职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期简要财务状况

      近三年,爱众集团(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2014年爱众集团净利润出现亏损原因为: 2014年8月3日,因鲁甸县发生里氏6.5级地震,地震烈度达9度,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广安爱众之子公司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红石岩水电站因此遭受到重大损失,提取了减值准备,从而导致2014年发生较大的亏损,剔除该因素的影响,爱众集团逐年保持稳定上升的盈利能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之内遵纪守法情况

      爱众集团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爱众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广安市广安区政府及爱众集团除持有广安爱众(股票代码:600979.SH)5%以上股票外,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爱众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爱众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了相关说明文件,情况如下: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爱众集团为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提交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法人组织的证明文件。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爱众集团为广安爱众控股股东,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作为广安爱众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近期不存在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爱众集团与广安爱众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爱众集团与广安爱众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均为政府定价或市场定价,不存在有失公允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不会影响广安爱众业务经营的独立性。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 年未变更的说明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直接持有爱众集团66%的股权,广安区政府为爱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爱众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爱众集团在本报告书中对公司核心业务以及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进行了详细说明;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广安市广安区政府及爱众集团除持有广安爱众(股票代码:600979.SH)5%以上股票外,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 年的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合法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了核查报告,发表了核查意见;

      爱众集团成立时间已满3年。

      (七)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爱众集团为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权益变动目的

      1、基于对广安爱众未来发展战略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广安爱众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符合本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投资需要,以及维护国有资产的利益。

      2、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决定由安瑞1号基金继续增持广安爱众股票,含本次增持金额在内不超过3亿元,并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权益变动决定已履行的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5年7月8日,本公司召开一届十七次董事会、2015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管方式增持广安爱众股票的议案》。会议同意爱众集团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资管方式增持旗下控股子公司广安爱众股票,增持金额控制在三亿元以内,资金来源为爱众集团以现金出资不超过1.5亿元,金融机构按1:1配资不超过1.5亿元。

      2015年8月28日,爱众集团与领瑞投资签订《领瑞投资·安瑞1号基金基金合同》;2015年11月19日,爱众集团与领瑞投资签订《关于表决权等事宜的协议》。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广安爱众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爱众集团持有广安爱众股票数量变更为136,209,810股,持股比例为18.9736%,为广安爱众第一大股东。本次安瑞1号增持广安爱众股票10,870,756股,占广安爱众总股本的1.5142%。以上股份均为普通股。

      本次增持完成后,爱众集团仍为广安爱众的控股股东,故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广安爱众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爱众集团通过安瑞1号基金在二级市场共增持广安爱众股票共计10,870,756股。

      安瑞1号基金为爱众集团通过领瑞投资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关于安瑞1号基金的详细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中相关内容。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广安爱众的股权结构

      本次增持股票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爱众集团所持广安爱众股份共质押6,800万股,占广安爱众总股本的9.47%。

      除上述情形外,爱众集团所持广安爱众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形,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情形。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交易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资金来源为爱众集团以现金出资不超过1.5亿元,领瑞投资控股股东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按1:1配资不超过1.5亿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本次爱众集团以现金方式购买安瑞1号基金份额,涉及资金1.5亿元,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金融机构配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广安爱众主营业务的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广安爱众的主营业务没有重大调整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广安爱众的资产和业务未来的发展规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实施对广安爱众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广安爱众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广安爱众公司章程的修改

      本次增持完成后,广安爱众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以及其他事项不会发生重大变更,广安爱众公司章程也不会因本次增持做任何修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广安爱众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本次增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计划对广安爱众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广安爱众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计划对广安爱众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动。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广安爱众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广安爱众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广安爱众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广安爱众与控股股东爱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之间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独立性

      目前,广安爱众资产独立、产权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广安爱众的资产将继续保持良好的独立性及完整性。

      (二)人员独立性

      广安爱众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企业职工安排问题,广安爱众人员的独立性仍将得到有效保障。

      (三)财务独立性

      广安爱众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具有规范的财务会 计制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广安爱众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并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或合并纳税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广安爱众将继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独立性。

      (四)机构独立性

      广安爱众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运 作体系,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合署办公或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广安爱众将继续保持机构独立。

      (五)业务独立性

      广安爱众具有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力,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包括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拥有必要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设备,以及在此基础上按 照分工协作和职权划分建立起来的一套完整组织,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顺利组织和实施生产经营活动,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二、关于关联交易

      报告期,广安爱众与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和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一)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所产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

      (二)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

      (三)关联方租赁资产

      单位:万元

      ■

      (四)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单位:万元

      ■

      三、关于同业竞争

      广安爱众与爱众集团及其控制的四川广安花园制水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浩廷物资有限公司、广安爱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完全不同,广安爱众与其不存在同业竞争。

      1、虽然爱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广安花园制水有限公司也以供水为主营业务,但其从事的是原水的供应,而非生活用水。即广安爱众向四川广安花园制水有限公司采购原水后,再加工生产为生活用水提供给用户。故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关系。

      2、虽然爱众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安爱众的控股子公司均从事工程施工业务,但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关系,四川广安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而广安爱众的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电力设施、设备及压力容器的安装工程施工;二者的业务范围不同,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综上,爱众集团与广安爱众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广安爱众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广安爱众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广安爱众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请见“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之“二、关于关联交易”。

      二、与广安爱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爱众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广安爱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广安爱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爱众集团和安瑞1号基金不存在对广安爱众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广安爱众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广安爱众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爱众集团于2015年5月25日-2015年5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广安爱众股票,减持股票的数量共计25,883,219股,占广安爱众总股本的3.61%。其中2015年5月25日减持4,937,900股,2015年5月27日减持20,945,319股。此次股票减持完成后,爱众集团持有广安爱众股票数量变更为136,209,810股,持股比例18.9736%,仍为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爱众集团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买卖股份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广安爱众股票增持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广安爱众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爱众集团2012-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期简要财务状况”中相关情况。

      二、审计意见及主要会计政策

      (一)审计意见

      四川全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爱众集团2012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广安宏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爱众集团2013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广安宏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爱众集团2014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保留事项主要为爱众集团账面部分固定资产-农网资产是否存在减值及未来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情况无法判断。保留事项对本次权益变动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爱众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爱众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爱众集团自报告期末至少12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主要会计政策

      爱众集团主要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股份增持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份增持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罗庆红

      2015年11月20日

      

      二、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萍 张国峰

      财务顾问主办人:高立金

      郝国栋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会会决议;

      4、爱众集团与领瑞投资签订的《领瑞投资·安瑞1号基金基金合同》、《关于表决权等事宜的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重大交易的协议、合同;

      6、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8、财务顾问及相关人员的名单、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2012-2014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11、财务顾问意见。

      二、备查文件地点

      1、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86号

      电话:0826-2983333

      传真:0826-2983358

      联系人:何非、唐燕华

      2、指定信息披露网址:www.sse.com.cn

      

      附表:广安爱众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义务披露人: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罗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