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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金王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5-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15-068

      债券代码:112141 债券简称:12金王债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金王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2金王债”,债券代码:112141)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维持后续票面利率7.5%不变

      根据《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间前3年票面利率为7.5%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维持票面利率为7.5%不变,在存续期后2年维持不变。

      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所有债券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发行人按照7.5%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其中,选择不回售的,其债券在存续期最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7.5%;部分回售的,发行人兑付回售部分的债券的本金,继续持有部分在存续期最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7.5%;全部回售的,发行人兑付全部回售债券份额的本金。

      4、回售登记期: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7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2月21日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金王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现将发行人关于调整“12金王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金王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金王债

      3、债券代码:112141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000万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7.5%,债券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7、起息日:自2012年12月19日起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1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2017年12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2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提供转让服务的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3、本次利率调整:在“12金王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维持票面利率7.5%不变,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维持不变。

      二、“12金王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金王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登记期: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7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金王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2月2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利息,利率为7.5%。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2金王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元(含税),扣税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7.5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2金王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2金王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24-25楼

      联系人:杜心强、齐书彬

      联系电话:0532-85779728

      传真:0532-85718686

      2、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202室

      联系人:谢娟、陈波帆

      联系电话:021-50155120

      传真:021-5015508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联系电话:0755-25938043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