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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黔轮胎A 公告编号:2015-044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20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下午3:00至2015年11月2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公司本部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世春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17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1名,代表股份202,780,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149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代表股份197,290,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4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5,489,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079%。

      8、公司5名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各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348,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45%;反对4,111,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5%;弃权320,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3,6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72%;反对4,111,4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949%;弃权320,4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9%。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15年度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1)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98,428,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7%;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0%;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3,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20%;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23%;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配售股票种类、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198,428,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7%;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0%;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3,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20%;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23%;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198,428,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7%;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0%;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3,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20%;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23%;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配股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198,428,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7%;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0%;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3,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20%;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23%;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配售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198,428,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7%;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0%;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3,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20%;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23%;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198,428,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7%;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0%;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3,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20%;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23%;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198,428,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7%;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0%;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3,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20%;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23%;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579,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82%;反对4,153,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85%;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4,3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886%;反对4,153,9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658%;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198,428,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7%;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0%;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3,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20%;反对4,305,1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23%;弃权47,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2015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431,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51%;反对4,028,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8%;弃权320,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6,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494%;反对4,028,9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927%;弃权320,4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9%。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5年度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431,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51%;反对4,028,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8%;弃权320,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6,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494%;反对4,028,9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927%;弃权320,4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9%。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431,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51%;反对4,028,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8%;弃权320,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6,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494%;反对4,028,9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927%;弃权320,4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何敏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