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00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12日、2015年9月19日、2015年9月26日、2015年10月9日、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6日和2015年11月13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研讨危机处置方案、努力解决危机处置涉及的相关事项,截至目前,仍存在诸多因素导致该方案尚无法最终确定。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六十六次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议案》,为维护投资者权益,避免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和债券拟延期复牌,预计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6日披露上述危机处置方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将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刊登《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80)。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0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珍宝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航运”或“船东”)陆续签订了共计14艘64000吨散货船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该14艘船中,有2艘船(SAM13009B、SAM13010B)已交付。2艘船体号为SAM14017B、SAM14018B的船因船东拒绝接船,我司进行了单方面交船,目前双方均已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2艘船体号为SAM14019B和SAM14020B的船逾合同弃船期未交付,船东已于2015年11月16日向公司发来了取消合同的通知。2艘船体号为SAM14021B和SAM14022B的船已进入延期交船宽限期。1艘船体号为SAM14023B的船,公司已于2015年9月15日向珍宝航运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96)。
上述14艘64000吨散货船中,有2艘船体号为SAM14027B和SAM14028B的船,因船东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第二期预付款,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可以取消合同。2015年11月20日,公司向珍宝航运发出了关于取消该2艘船舶合同的通知。
上述合同取消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0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王军民、李玖、曹春华价值人民币3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随后,江苏银行在规定期限内针对上述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其后,经江苏银行申请,法院解除对李玖先生持有的“舜天船舶”无限售流通股573.75万股的冻结而冻结了其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03)。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1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舜天船舶在江苏银行的3亿元到期贷款,还款期限调整为自签署调解协议后两年,3亿元贷款本金和正常欠息应自调解协议签署后两年内还清。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付息方式为半年付息一次;
2、王军民、李玖、曹春华同意在新的还款期限内继续承担原有担保责任;
3、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罚息共计125万元由舜天船舶在2016年3月31日前分三次付清。除上述款项外,舜天船舶无须承担其他费用及罚息;
4、江苏银行在调解协议生效并经内部审批后,立即开出三条64000吨散货轮的预付款还款保函;
5、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审议;
6、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正常的付息外,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将会减少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约125万元,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该调解书的执行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