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4-072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一审判决;
●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诉讼涉及总金额为人民币728,270,082.82元;
●本公司已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07年9月,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越置业”)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设由华越置业开发的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即按约开展了工程施工工作。截止2014年5月31日,华越置业尚拖欠本公司工程款440,195,892.82元。本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华越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28,270,082.82元,诉请法院判决本公司有权对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公司诉讼金额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受理本案。2015年11月20日,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对本公司与华越置业诉讼事项作出了一审判决。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根据本公司与华越置业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本项目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双方在合同中同时明确了该项目的取费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条件及时间、履约保证金返还、工程保修等事项。在该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还就该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欠款违约金计量标准、工程欠款利率计量等事项签订了《建筑幕墙工程补充协议》及《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补充协议》、《金华世贸中心工程补充协议》等文件。
本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履行了施工建造合同义务,但华越置业自项目工程开工以来,一直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等行为,造成该项目施工进度滞后。
本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向华越置业提供了土建部分的结算书。经核算,截止2014年5月31日,华越置业累计应支付本公司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款888,695,892.82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448,500,000元,尚需支付440,195,892.82元,应返还本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为9,000,000元,另外,华越置业还需支付本公司暂算至2014年5月31日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利息279,074,100元(公司原诉请该项金额为280,000,500,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对滞纳金及利息进行了调整)。上述华越置业应付未付工程款、应返还保证金、应付滞纳金及利息共计728,270,082.82元(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24)》)。
三、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主要判决如下:
1、华越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40,195,892.82元、履约保证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以440,195,892.82元为基数并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予以计算,同时扣减已实际支付的14,616,667元利息);
2、本公司就上述440,195,892.82元工程款有权在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3、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华越置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讼案件受理费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1,395,371元,由华越置业负担2,428,229元。判决书明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