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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A类份额10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100,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
1、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申请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②本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③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④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
⑤个人风控调查问卷一份。
⑥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浙商基金直销个人客户传真委托书》。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①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银行账号:19048101040025868
大额支付号:103331004813
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101404000471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
②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5)注意事项:
①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②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③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④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汇款,凡使用其它银行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在办理汇款后及时将汇款单传真至直销中心确认身份,以免耽误交易。
⑤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个人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买基金。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③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填写完毕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二份。
⑤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⑥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⑦机构风控调查问卷一份。
⑧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⑨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浙商基金直销机构客户传真委托书》。
⑩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①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银行账号:19048101040025868
大额支付号:103331004813
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101404000471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
②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4)注意事项
①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②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③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④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及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二)中国建设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发售日每天17: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②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
③填妥的“个人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三)其他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四)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四、退款事项
(一)基金认购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起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6层606室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邹钧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田青
网址:www.ccb.com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邹钧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田青
网址:www.ccb.com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6层606室
法人代表人:肖风
电话:021-60350851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邵珂惠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