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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5版)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四、基金的名称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稳定收益。

      七、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可转债、可分离转债首发的投资方式来获取收益,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八、基金的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基于宏观经济周期趋势性变化,进行自上而下的主动性投资。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稳定收益。

      九、基金的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比较固定收益品种与一级市场申购预期收益率,确定进行一级市场申购的资产比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将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使用中海基金估值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同时分析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融资规模、市场申购资金规模等条件,评估申购中签率水平,从而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确定申购资金在不同品种之间、网上与网下之间的资金分配,对申购资金进行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申购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此外,为保证股票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在存在锁定期的交易品种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将不再申购存在锁定期的交易品种。当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8%时,将不再申购新股。

      2、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中海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根据一定的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通过AAM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3、债券类别配置: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本基金对于投资品种信用等级的投资限制如下: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无限制;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信用债券投资范围限制为AA以上(含AA)的投资品种,信用评级低于AA的信用债券不得投资。(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参见附录四)

      4、做市策略: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交易策略。

      为增加投资者利益和改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本基金将根据自身持仓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情况,对一些公司债券的交易采取做市策略。

      为适应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快速发展的环境,提高固定收益市场流动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建设了“固定收益电子信息平台”,引入一级交易商做市机制。提高证券交易的效率和市场流动性,为国债等固定收益产品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批发交易平台。

      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上选择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国内外各金融市场做市交易策略的实证研究表明,做市交易策略可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

      因此,本基金对于部分公司债券采取做市策略交易,一方面可以实现一定利润;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债券的流动性。

      5、其它交易策略

      (1)短期资金运用:在短期资金运用上,如果逆回购利率较高,选择逆回购融出资金。

      (2)公司债跨市场套利:

      公司债将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挂牌,根据以往的经验,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随着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的推出,交易所债券市场流动性日益增强,这使得跨市场套利策略成为可能。本基金将利用两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锁定其中的无风险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增加持有人收益。

      十、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在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转债所持有的权证只能单向卖出,不得买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11)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低于基金净值的20%。

      (12)本基金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其中因交易品种存在锁定期的原因,当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值的20%,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交易品种锁定期满后10个交易日内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00%。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债券登记结算中心于2003年1月1日编制发布,样本涵盖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记帐式国债(固定、浮动利率)、金融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中国债券总指数情况于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从投资范围看,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等债券。而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涵盖范围最广的公开指数,涵盖了中国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且指数样本是采集市场上真正在交易品种所制定出来的,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以此总指数为基准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迄今为之,这一指数已经为包括社保基金和许多债券基金在内的很多机构采用,而且使用范围正不断扩大。

      第二,从发布主体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全国债券市场内提供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因此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

      第三,从编制规则看,中债总指数在样本券选择上使用合理的双边报价、合理和结算价、跨公司债券价格处理等价格源,且具有财富、全价、净价三组总值,指数按待偿期分段提供了12个指标值为一组的多组指标值。因此中债总指数的编制规则较为全面科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5年9月30日报告期末的第三季度报告数据,其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71,588,300.73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47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1.587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明细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

      基金本期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基金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在“基金管理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三)对“相关服务机构”部分进行了更新。

      (四)对“基金的投资”部分按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五)对“基金业绩”按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六)在“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披露了本期间本基金的公告信息。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