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7版)
注册资本:414,128,700.09元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2008年4月30日
主营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章程、协议、申请书记载的经营范围:煤矿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销售、技术研发及计量检测;页岩气项目开发利用。
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盘江控股控制的子公司。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贵州分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计的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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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和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公司本次拟向煤层气公司增资的定价依据为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所涉及的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1295号),该评估报告已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黔国资评备[2015]4号)备案。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煤层气公司进行整体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为90,997.37万元,较账面净资产45,416.29万元相比,评估增值45,581.08万元,增值率为100.36%。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与煤层气公司签订了《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协议书》,公司拟以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947,115,481.05元认购煤层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31,031,912.34元,占煤层气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1%。
3、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被收购方煤层气公司(目标公司,乙方)于2015年8月16日在贵州省贵阳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增资额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次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31,031,912.34元,由现时的414,128,700.09元人民币,增加到人民币845,160,612.43元。
(2)出资方式
a.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的估值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以201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根据该评估报告,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前的估值为909,973,697.48元。
b. 目标公司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31,031,912.34元,由甲方以其2015年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947,115,481.05元进行认缴,其中431,031,912.34元计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516,083,568.71元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
c. 甲方在认缴出资后,所持股权比例为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51.0000%,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权比例相应缩减(具体详见本增资协议第四条)。
d. 乙方同意本次交易,并保证促使乙方现有股东放弃其对目标公司的优先增资权。
(3)交割
a. 双方确认,甲方履行出资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的满足为前提,甲方应在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指定的账户里缴付本增资协议第2.2条所约定的增资款项:
i.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通过本次交易和本增资协议,且本次交易和本增资协议已经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ii.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且甲方募集到本次交易所需资金。
b. 目标公司应在甲方缴付增资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反映本次交易的情况。
c. 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目标公司应在甲方增资款项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i)向甲方签发出资证明书,确认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及(ii)将甲方及其持股情况登记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向甲方提供股东名册副本。
d. 甲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法规、本增资协议、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本次交易完成前目标公司滚存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甲方和目标公司原股东按本增资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持股比例享有。
(4)本次交易后股权架构
增资完成后,煤层气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表中持股比例各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略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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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资协议的生效
本增资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a. 本增资协议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b. 本增资协议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c. 本增资协议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d.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e. 公司募集到本次交易所需资金。
(6)增资协议的解除
本增资协议签署后,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增资协议:
a.甲方放弃其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
b.甲方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未能获得甲方的股东大会的批准或未能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c.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先决条件无法完成;
d.本次交易事宜未能完成政府审批;
e. 本增资协议签署后,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增资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增资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4、涉及收购股权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的资产为煤层气公司增发的51%的股权,煤层气公司的经济性质不变,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
三、 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发展的活力;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对员工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 增资煤层气公司
1、本次交易有利于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2014年公司与煤层气公司的关联交易额为11,083万元,2015年1-6月份,公司与煤层气公司的关联交易额为5,821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煤层气公司将成为公司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公司与煤层气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
四、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用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增资煤层气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表决时均予以回避。2015年9月16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用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增资煤层气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表决时均予以回避。2015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定价基准日、募集资金总额等进行调整,关联董事表决时均予以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在两次董事会召开前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一) 员工持股计划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定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增资煤层气公司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国家鼓励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公司认购煤层气公司的股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完成后,煤层气公司将成为公司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煤层气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价值为参考,煤层气公司的账面净值为45,416.29万元,评估净值为90,997.37万元,双方商定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94,711.55万元,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3、公司与关联交易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4、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协议书;
5、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6、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7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16日,本公司分别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基金”)、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资产”)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2015年8月17日,本公司与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汇智”)拟设立的杭州盘江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汇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本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8月28日杭州盘江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2015年11月20日,本公司基于发行方案的调整,与建信基金、瑞丰资产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公司与浙银汇智及杭州汇智共同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5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投资者签署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定价基准日、募集资金总额等进行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 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指发行人,乙方指各认购对象)
(一) 本公司与建信基金、瑞丰资产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1、认购数量
原协议第一条原为:
1.1 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1,445,08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1.2 (建信基金条款):乙方承诺认购数量为295,081,966股。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乙方承诺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瑞丰资产条款):乙方承诺认购数量为90,163,934股。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乙方承诺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根据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安排确定。
现修订为:
1.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1.2 (建信基金条款):乙方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认购数量为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除以发行价格,最终认购数量以甲方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在发行期首日确认后,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为准。
(瑞丰资产条款):乙方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认购数量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除以发行价格,最终认购数量以甲方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在发行期首日确认后,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为准。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根据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安排确定。
2、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原协议第二条原为:
第二条 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3.71元/股。鉴于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公司实施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60元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除权除息后的交易均价为13.55元/股,90%则为12.2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20元/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指:甲方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向乙方及其他认购方非公开发行401,445,080股股票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8月19日)。
现修订为:
第二条 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2.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2.2 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如果上述价格低于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则发行价格为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4 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份。
3、乙方基于原协议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数额不作调整。
4、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修订,若与原协议相冲突的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对原协议进行修订的条款,仍按原协议的条款履行。
(二)本公司与浙银汇智、杭州汇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原协议中,认购对象杭州汇智由浙银汇智代为签署)
1、认购数量
原协议第一条原为:
1.1 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1,445,08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1.2 乙方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认购数量为16,199,180股。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乙方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将根据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安排确定。
现修订为:
1.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1.2 乙方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认购数量为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除以发行价格,最终认购数量以甲方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在发行期首日确认后,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为准。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根据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安排确定。
2、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原协议第二条原为:
第二条 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3.71元/股。鉴于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公司实施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60元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除权除息后的交易均价为13.55元/股,90%则为12.2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20元/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指:甲方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向乙方及其他认购方非公开发行401,445,080股股票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8月19日)。
现修订为:
第二条 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2.1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2.2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如果上述价格低于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则发行价格为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4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份。
3、乙方系原协议项下浙银汇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作为认购对象之一,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承诺承担原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认购对象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4、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修订,若与原协议相冲突的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对原协议进行修订的条款,仍按原协议的条款履行。
三、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交易各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7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
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7日、2015年9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2015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尚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及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为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029号),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307,213,957.49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7,212,509.89元,每股收益为0.186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906%。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6月8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7月29日实施,实施当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655,051,861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00,000,000股。按发行数量为700,000,000股测算,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355,051,861股,增幅为42.29%。公司截至2014年末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49,871,59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000元,占发行前2014年末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约66.12%。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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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管理层的详细论证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目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但是,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仍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2015年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测算假设:
1、假设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数为700,000,000股,未考虑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000元(实际发行股票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完成时间以证监会核准情况及实际发生的情况为准)。
2、假设公司2015年归属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19,401,887.65元(以201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14,551,415.74元为基础年化计算);2016年归属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与2015年持平。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汇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未考虑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5、201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
3、在预测公司2015年末、2016年末发行前后的归属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时,未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4、在预测2015年末、2016年末发行前后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
5、假设公司2015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为80.35%(即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现金分红额占当年归属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比例的平均值),并于2015年6月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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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 P0÷S
S= 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3、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期末总股本。
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虽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将显著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但募投项目达产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进行战略调整,努力实现产业升级
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煤炭行业供需失衡的大背景下,公司积极进行战略调整,并制定了“以煤为主,综合开发”的战略,即在传统煤炭开采的业务基础上,逐步涉足包括电力、热力、煤层气、煤化工在内的相关产业链。具体而言,公司拟依托现有的地理、资源、技术及规模优势,将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泥、煤矸石、煤层气等伴生资源加以充分利用,产出电能、热能、天然气等其他能源,以延长产业链、优化产品结构并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三个募投项目均是执行上述战略的具体体现。公司将以本次非公开发行为契机,不断努力提升资源利用率、管理水平及盈利能力,践行多元化产品策略,探索产业升级之路,为中长期回报广大投资者奠定坚实基础。
2、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要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管理、使用和监督。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对《公司章程》中分红政策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重视现金分红,积极加强对股东的回报,同时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95证券简称:盘江股份公告编号:临2015-07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 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9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盘江控股集团公司会议中心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9日
至2015年12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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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第1项议案至第8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部分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本公告披露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4、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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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15年12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 登记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盘江控股集团公司一楼C101室。
(三) 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4、以上文件报送以2015年12月8日下午17:00时以前收到为准。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858-3703046、3703068,0851-88206311(贵阳)
传真:0858-3703046,0851-88206311(贵阳)
邮编:550081
联系人:梁东平
(二)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进行。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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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76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白磊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白磊先生因工作原因请求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白磊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白磊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