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4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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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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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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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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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1项《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58,435,363股,已回避表决该议案。胡显勇先生为公司董事,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980股,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2、第2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1,075,376,349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世扬、谌文友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