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
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一、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代销机构
根据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基金”)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的开放式基金代销协议,自2015年11月25日起通过宁波银行网点柜面和自助交易渠道接受所有投资者办理东吴基金旗下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包括: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全天24小时接受委托,每个交易日15:00以后的委托将会在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二、开通东吴基金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东吴基金决定自2015年11月25日起开通以下基金在宁波银行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包括: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宁波银行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宁波银行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投资者。
(二)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宁波银行网点柜面和自助交易渠道,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三)办理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在宁波银行直接开户便可进行东吴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已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宁波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通过账户登记后,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四)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五)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宁波银行约定每期固定扣款(申购)金额,基金每期定投申购金额最低下限为人民币100元,不设金额级差。具体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三、开通东吴基金旗下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东吴基金将同时在宁波银行开通以下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包括:
■
(一)、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的投资者。
(二)、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时间相同。
(三)、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存管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并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拟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目前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而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如今后本公司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5、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
6、对于基金分红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8、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9、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0、转入基金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与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无关;
11、投资者在T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宁波银行网查询成交情况;
12、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3、本公司将根据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具体情况对本业务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
(四)、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股票型基金之间的转换,只收取赎回费,申购补差费为0。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换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此处的T日指基金转换申请日,下同)
2)转出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注: 转出赎回费的 25% 将归入转出方基金的基金财产)
3)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赎回费
4)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净额=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净额=转入金额
5)转入份额=转入净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为确定依据。
2、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申购补差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资产中列支。
3、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0。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我司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关于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5年11月26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323)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
注:1年指365天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170)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删去“52、其他”并增加两条释义: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之“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2)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5、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
(1)本部分“四、估值程序”中
“1、……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修改为:
“1、……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本部分“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之“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中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修改为: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6、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3)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中
增加:“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9、《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一并进行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sc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