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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内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为一年定期开放基金,第二个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0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2016年12月10日)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业务发展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2.2 C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将享有费率优惠,具体如下:

      投资者使用直连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直连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直连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仅限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申购费率(以下简称为“标准费率”)大于0.6%的,单笔申购的费率按标准费率的8折执行,但折后费率低于0.6%的,按0.6%执行;标准费率小于或等于0.6%,或是固定费用的,单笔申购的费率按标准费率执行。

      投资者使用直连中国银行借记卡、直连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仅限前端收费模式),标准费率大于0.6%的,单笔申购的费率按标准费率的7折执行,但折后费率低于0.6%的,按0.6%执行;标准费率小于或等于0.6%,或是固定费用的,单笔申购的费率按标准费率执行。

      投资者使用快捷招商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仅限前端收费模式),标准费率大于0.6%的,单笔申购的费率按标准费率的6折执行,但折后费率低于0.6%的,按0.6%执行;标准费率小于或等于0.6%,或是固定费用的,单笔申购的费率按标准费率执行。

      投资者使用直连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直连兴业银行借记卡、直连浦发银行借记卡以及除快捷招商银行借记卡的其他快捷支付银行借记卡、通联支付——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通联支付——温州银行借记卡、通联支付——大连银行银行借记卡、通联支付——广发银行借记卡、通联支付——浦发银行借记卡、通联支付——汉口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仅限前端收费模式),标准费率大于0.6%的,单笔申购的费率按标准费率的4折执行,若折后费率低于0.6%的,按0.6%执行;标准费率小于或等于0.6%,或是固定费用的,单笔申购的费率按标准费率执行。

      上述费率优惠措施如有变更,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代销机构的申购费率优惠情况请参见相关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的有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4.2.1 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4.2.2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A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的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5.1.2 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2、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0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即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并自2015年12月11日起不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6、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7、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8、本基金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而拟变更之其他事宜,将另行公告。

      9、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进行咨询;也可至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

      10、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