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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锐风电信披违法案受行政处罚 针对申辩证监会充分说理回应 面对困难塑造“铁案”典范
    2015-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李丹丹 ○编辑 枫林

      华锐风电信披违法案受行政处罚

      针对申辩证监会充分说理回应 面对困难塑造“铁案”典范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枫林

      

      持续数年的华锐风电信息披露违法案处置工作终于尘埃落定。近日,证监会向华锐风电信息披露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对其中5名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中1名为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相关调查人员介绍,此案是证监会高效查处的典范,主要涉案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并承诺对投资者作出赔偿。该案的成功查办,极大警示了证券市场中的同类违法犯罪行为,给胆敢以身试法者以巨大震撼。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了较大篇幅,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公开进行说理回应。证监会处罚委相关人士介绍,就行政处罚工作来说,法律文书充分摆事实、讲道理,是市场参与者感受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与主要手段。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齐头并进

      华锐风电上市首日股价高达98元,2013年一度跌至3.31元,被称为“散户绞肉机”。公司因高管内斗,自曝财务黑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介绍,调查工作共历时35天,其中现场调查20天,调查组对30多个省的50多个项目展开调查,获取了累计200多份重要书证,一举掌握了华锐风电的核心证据,随后调查组整理上万页证据,撰写了上百页调查报告。

      接办此案时,调查组有多起要案在办,人少案多的矛盾突出,本着“干同样的活,出更少的力;出同样的力,干更多的活”的目标,调查组科学分工、合理搭配、抓紧时效,保障了办案质量与效率。

      该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公司又经过几轮机构调整和人员裁减,公司以资料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各类生产经营数据,在原有线索近乎中断的情况下,调查组跳出传统的财务类调查方法,选取突破口快速挺进,最终获得了关键证据。

      本案中,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华锐风电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78亿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7.58%。

      市场有声音质疑,上市公司虚增利润2.78亿元,处罚却仅有60万元,违法成本过低。对此,相关调查人员告诉记者,60万元已经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工作权限内的顶格处罚。

      除了行政处罚外,还有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程序。该案中,主要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公安,同时证监会在办案过程中还曾积极推动公司设立赔偿基金。处罚决定做出后,有关投资者依法可以向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调查人员介绍,为了保护投资者,证监会在现场办案中即推进了两项工作。一方面,当时二级市场投资者损失严重,但是一级市场PE投资者的锁定期已到可以离场。但是PE的成本较低,如果他们贸然离场,对中小投资者不公平。证监会出于这些考虑,向排名前几名的PE做了大量工作,最终使他们同意锁定两年股份。另一方面,证监会对华锐风电提出要求,应该预提资金用于民事索赔,2013年该公司年报披露,已经提取一定金额资金。

      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调查人员恪守稽查工作纪律,不私下会见任何被调查对象及其利益关系人,“这是我们在每个案子中都坚持的工作纪律,也是我们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的根本保障”,调查人员表示。

      

      说理回应体现公平正义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了较大篇幅,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公开进行说理回应,并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警示。

      证监会处罚委相关人士介绍,就行政处罚工作来说,法律文书充分“摆事实,讲道理”,是“感受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与主要手段。强调处罚决定的说理回应,系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量。

      首先,充分说理,针对主要争点涉及的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对照解析,阐释支撑处罚决定的法理、情理依据,可以达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效果。

      其次,充分说理,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教育警示市场。证券执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有意跟某个公司、某个机构、某个人过不去,而是通过处罚警示市场,预防其他类似行为再度上演,最终目的是净化市场环境,维持市场秩序,达到“办结一个案,警示一大片;处罚几个人,教育一大群”的效果。

      再次,充分说理,有利于顺利推进处罚权下放。目前,证监会已经将行政处罚权全面下放给36个派出机构,因实践积累尚不充分等因素,统一的认定与量罚标准较难一蹴而就,案例指导显得尤为重要。《处罚决定书》在事实描述与说理上多下些工夫,“明其然也明其所以然”,能够为整个证券执法系统的审理工作提供比较清晰的参照,既有利于“同案同判”,又能照顾同类案件细节上的区别,防止机械、生硬地照搬套用。

      最后,充分说理,还能赢得方方面面对证券执法工作的认同,获得较好的司法与舆论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在系统研究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后,公开撰文称:“早期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为简单,只有定性的结论,缺乏分析和说理的内容。”“不过自200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撰写得越来越详尽,不但对相关违法事实有较为详细的描述,对于当事人的辩解也给予了一定的回应,在处罚决定方面更增加了说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