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15-063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107会议室(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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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邬建树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明臻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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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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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全部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小龙律师、葛佳琪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