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0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15:00-2015年11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A座4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顺福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6,964,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6,583,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81,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381,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董事长张顺福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沈玮律师、祝静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80)。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964,633股,其中赞成票176,903,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55%;反对票3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3%;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32%。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81)。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964,633股,其中赞成票176,886,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56%;反对票3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1%;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3%。
该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沈玮律师、祝静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0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被查封,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一:公司本次被查封的账户情况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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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所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表二: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所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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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按1美元=6.4人民币折算;
2、根据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二审判决,详情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刊登在指定披露媒体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91),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已从中国银行南京雨花支行执行了684,900元,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执行了23,003,775.98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