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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099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24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昌平区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5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徐曙女士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18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15:00—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49人,代表股份402,625,7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101%。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2人(代表17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份273,327,6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1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129,298,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95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48人,代表股份156,769,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062%。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7,471,1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11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129,298,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951%。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二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该2项议案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653,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52%;反对2,156,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56%;弃权2,815,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797,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86%;反对2,156,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56%;弃权2,815,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8%。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653,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52%;反对2,156,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56%;弃权2,815,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797,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86%;反对2,156,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56%;弃权2,815,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