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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13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71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对象共发行254,442,60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9.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417,204,757.00元,扣除发行费用59,312,251.65元,募集资金净额2,357,892,505.3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110017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5年11月23日,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一)公司已在平安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1014860043008,截止2015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19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浙江德威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65%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1809109181,截止2015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70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已在农业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7565101040016795,截止2015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1617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荆门德威格林美钨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49%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公司已在宁波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3070122000078589,截止2015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38587.49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49%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000022529200658848,截止2015年11月19日,专户余额为910,317,507.3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与各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运、杨超可以随时到各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各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 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各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各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公司与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