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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5-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5证券简称:*ST新亿公告编号:2015—121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稀金”)提供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情概述

      2015年9月22日,新亿股份披露了2015—104号《关于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公告》,主要内容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了(2015)通中商初字第00016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冻结了万源稀金持有的3550万股新亿股份股票(股票简称:*ST新亿,股票代码:600145),冻结期限为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

      二、进展情况

      新亿股份控股股东万源稀金提供的传票所列内容为:

      案号:(2015)通中商初字第164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被传唤人:黄伟

      被传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5年12月29日13时45分

      应到处所:第十法庭

      注意事项:2015年12月29日9时15分到10号庭进行证据交换

      送达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

      管理人将根据新亿股份控股股东万源稀金后续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45证券简称:*ST新亿公告编号:2015—12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新亿股份2014年度已对该笔负债进行了计提。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0年6月28日,王涛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壹亿元整,借款期限六个月。贵州国创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保证书》,贵州国创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0年6月29日,原告向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发放借款本金。上述借款到期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还款,王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详见2015—009号公告)。

      新亿股份于2015年9月10日披露了2015—101号公告,公告内容为新亿股份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该案定于2015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第十庭开庭审理。

      2015年11月26日,新亿股份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原告王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二、该诉讼裁定情况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出具的(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原告王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083.44元,本院减半收取525541.72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三、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亿股份2014年度已对该笔负债进行了计提,目前,新亿股份管理人已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具体对新亿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须在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由管理人予以审核、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确定。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