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5-09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 15:00--2015年11月26日15: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8,683,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633%。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
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8,65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6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2.2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2.3 发行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2.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2.5 发行数量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2.6 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2.7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2.8 上市地点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2.9 募集资金用途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26%;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6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48,658,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
反对2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海强、竺艳;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