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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责令
    改正决定的公告
    2015-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5-034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责令

      改正决定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2015〕21号《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在2012年—2015年的定期报告中,对201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承诺的公告》中“山西焦煤集团已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并承诺于“十二五”期间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制的五麟煤焦、霍州中冶、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未经法定程序在“通过收购兼并...”前自行加入“如果发生明确的同业竞争”字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对以下事项进行改正,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一、在临时公告中如实披露该承诺内容。

      二、梳理公司对外承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加以规范。

      此外,我们还关注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6月5日作出的《关于“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函》中“2.许可使用期10年期满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山焦集团将“飞虹”牌商标的商标权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该商标许可使用期于2013年12月31日期满,但有关审批程序还未履行。你公司应尽快和第一大股东及相关部门沟通,明确履行该承诺时间期限,加快推进该承诺的实施进度。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山西证监局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及整改要求,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山西证监局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5-035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11月1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向我公司出具了《关于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的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公司于2011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临2011-034号)。

      在2012年编制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时,由于工作疏忽,将当时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行文底稿中的内容进行了复制粘贴,导致2011年年度报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的承诺内容为“山西焦煤集团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承诺于‘十二五’期间,如果发生明确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制的五麟煤焦、霍州中冶、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即在“通过收购兼并...”前加入了“如果发生明确的同业竞争”内容。与山西焦煤集团出具的《承诺》不完全相符。由于此疏忽,公司在2012年—2015年的定期报告编制中和2014年6月25日披露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中沿用了此内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改正,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2015年11月25日下发的〔2015〕21号《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2011年11月18日山西焦煤集团向我公司出具的《关于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的承诺》内容如下: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是山西省独立焦化行业的龙头企业,拥有焦炭产能 360万吨以及 30 万吨焦油加工、20 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10 万吨粗苯精制等生产能力,是山西焦煤集团企业中焦炭生产规模最大、相关附属化工产品回收并深加工能力最强、技术装备最先进、焦-化产业链最完整的焦化企业。

      2004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决定由焦煤集团对山西焦化集团进行了战略性重组。重组完成后,山西焦煤集团下属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麟煤焦”)、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霍州中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州中冶”)、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煤气化”)、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焦化”)有少量、规模较小的焦化经营业务。上述焦化业务中除京唐焦化是附属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钢铁焦化企业外,其余焦化业务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量重叠情况。

      根据山西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全省在十二五期间不再新增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装置置换出来的焦炭产能将向重点发展的焦化企业集中;到 2011 年底全省焦化企业家数减少到 150 户内,削减产能 2000万吨;到 2015 年,全省焦化企业家数减少到 60 户以内,削减产能 4000 万吨;形成1000 万吨级特大型企业 2 户,500 万吨级大型企业 5 户,前 10 位焦化企业产能占全省比例达到 60%以上;同时大力推进化工产品回收及深加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针对上述情况,山西焦煤集团已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并承诺于“十二五”期间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制的五麟煤焦、霍州中冶、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