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股票代码:600722 股票简称:*ST金化 公告编号:临2015-068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并于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全文公告了《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向董事会全体董事进行汇报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和核实相关问题,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问询函》问题一、“你公司提交的公告备查文件显示,控股股东的本次股权转让为同一控制人下进行的持股层级调整,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转让股份的比例已经明确,但公司在公告中未披露前述事项。请你公司说明未在公告中充分、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原因,并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公司回复如下:
一、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11月23日下午提交了《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064号),以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部分股权的补充公告》(临2015-065号)公告。上述公告内容包括: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转来的其控股股东冀中集团的通知,冀中集团正在筹划受让冀中能源所持公司部分股权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冀中集团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于11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29号)后,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于当日提交了《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进一步补充公告》》(临2015-066号)公告,对冀中集团拟受让公司股权比例进行了进一步披露:“冀中集团拟受让冀中能源持有公司不低于2亿股不高于2.04亿股的公司股份,受让完成后,冀中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不低于29.40%不高于29.99%,冀中能源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不低于26.05%不高于26.64%,两家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仍为56.04%,与转让前保持一致,由于冀中能源是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
二、公司披露事项与公告备查文件存在差异的情况原因
1. 根据公司披露事项可明确得出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公告文件及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目前冀中能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为冀中能源控股股东。而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冀中能源,受让方为冀中集团。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上述股权转让后仍为冀中集团,不涉及控制人变更,但公司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部分股权的补充公告》(临2015-065号)的公告中没有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表述。
2. 公司未披露本次股份转让比例的原因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9 号)的规定,转让公司部分股权事项须经转让双方内部决策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目前,本次股份转让正在筹划过程中,公司所提交上交所的备查文件为冀中集团向河北省国资委提交的初步申请文件,为冀中集团内部初步酝酿的初步方案,需与包括河北省国资委在内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进一步讨论协商并取得其原则性的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亦存在方案变更的可能。由于公司对信息披露规则理解有偏差,故公司在公告文件中未披露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额及比例,经过业务学习,公司进行了补充公告,并进行了风险提示。
《问询函》问题二、“请你公司提交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本所启动内幕交易核查。”
公司回复如下:公司已经将此次知悉股权转让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报,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