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73版)
(一)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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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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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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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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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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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4月16日至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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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15年8月4日起,本基金类型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7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75%+中证全债指数×25%”。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及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十三、基金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1)非电子直销渠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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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直销渠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① “浦发银基易”模式(单笔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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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银联通”模式(单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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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过“银联通”模式申购还需另行支付每笔2元到8元不等的“银联通”平台转账费。具体详见本公司网站。
③“建行借记卡”模式(单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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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农行借记卡”模式
a,单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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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期定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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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上述余额不低于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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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对本基金更名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提示并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和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在“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进行了更新;
3、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4、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5、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场外代销机构内容进行了更新;
6、在“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部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进行了更新;
7、在“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生效”部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进行了更新;
8、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部分,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9、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对“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进行了更新,并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截止至2015年第三季度末的基金业绩;
10、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更新;
11、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了更新;
12、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部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进行了更新;
13、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对“托管协议当事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14、在“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增加了基金管理人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15、在“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中,对备查文件信息进行了更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