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2015年湖北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将于2015年12月10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湖北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201”,证券简称为“湖北1508”,是2015年6月1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元。
二、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205”,证券简称为“浙江1504”,是2015年6月1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9%,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95元。
三、本所从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9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2月9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5年12月10日除息交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为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2015年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等两只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定于2015年11月30日起在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18352”,证券简称“15龙里债”,发行总额3亿元,票面利率9.3%,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2、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8363”,证券简称“15荣发01”,发行总额20亿元,票面利率5.7%,债券期限2年,附第1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4年4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林超群、邱丽娟、林昌华、林超明、林昌盛承诺对于林氏家族企业中的非上市公司保留绝对控股权(不得低于公司股权的51%),对于林氏家族企业中的上市公司保留控股权和最大股东的身份,否则需经实际控制人林伟雄同意。2015年3月13日,顾地科技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建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1亿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28.93%的股份转让给上述受让人。8月20日,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林伟雄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广东顾地发出律师函,认为广东顾地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事实上将丧失顾地科技最大股东地位及对顾地科技的控股权,并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要求解除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民事调解书》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顾地科技六名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顾地科技控股股东广东顾地持有顾地科技142,146,800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的41.13%,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8月10日和8月27日被司法冻结,8月28日至9月14日期间又发生4笔司法轮候冻结,广东顾地未及时将上述股份冻结的情形告知顾地科技。
三、2015年3月13日,顾地科技控股股东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建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1亿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28.93%的股份转让给上述受让人。顾地科技于3月17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内容。
2015年9月9日、9月11日以及9月17日,顾地科技披露了四份《股权转让进展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截至2015年10月12日,广东顾地尚未告知顾地科技披露上述《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广东顾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林超群、邱丽娟、林昌华、林伟雄、林超明、林昌盛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将《民事调解书》内容、广东顾地所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时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林超群,实际控制人邱丽娟、林昌华、林伟雄、林超明、林昌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