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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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及经办人员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邱志千、吴凌
项目协办人:赵文丛
项目组成员:徐浩锋、胡建敏、杨毅超、肖文彬
电话:021-20262350
传真:021-20262344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齐轩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一期32层
签字律师:丁继栋、耿贝
电话:010-57695600
传真:010-57695788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负责人:吴港平
签字会计师:严盛炜、郭杭翔、陈胜
电话:021-22282546
传真:021-22280082
(四)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负责人:周浩
签字评级人员:许家能、王茂晨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968室
联系电话:021- 80103529
传真:021-51019030
第二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及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和履行方式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股息率。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参与申购报价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存在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宁波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提交《申购报价单》的投资者合计13名,其中8名投资者采用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认购,均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其余5名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期优先股发行对象合法、合规。”
三、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使用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在发行人发生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对发行人进行专项检查;
9、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以及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0、相关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方达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为本次发行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合法、有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票面股息率、发行优先股数量和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优先股数量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深交所转让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第四节 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全体董事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考虑到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填补优先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公司将持续完善资本管理,着力提升资本使用效率,推动公司向“轻资本、高收益和高中收”的资本节约型业务转型,建立多元化畅通的资本补充渠道,健全资本管理体系,提升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1)优化业务模式。加强金融创新,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努力实现资产结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型。
(2)强化考核引导。坚持“效益优先、资本约束”的考核导向,深化以RAROC和EVA为核心的经营管理考核模式,加大资本收益率等核心指标的考核权重,引导各级管理层不断强化资本是稀缺资源的理念,提高资本节约意识,提升资本使用效率。
(3)深化经济资本管理。进一步统筹做好经济资本分配和使用,不断提升“条线-机构-产品”经济资本占用分配的合理性,细化年度、季度、月度控制目标,确保资源配臵最优化,引导和推动各条线和分支行加快业务转型。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一级资本,公司将加强对包括本次募集资金在内的资本金的统筹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2、灵活运用多种手段补充公司资本,保持较高资本质量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在资本补充方面以内生利润积累为主要考虑手段,结合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采用多种资本工具对公司资本进行补充,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和较高的资本质量,有效支持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并满足各类股东的回报要求。
3、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公司将在推动现有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拓展业务创新机会,持续关注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推动业务全面发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在投行托管、跨境金融、国际结算、电子银行服务等方面迈出新的步伐,不断开拓新业务领域,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赢得先机。
4、深化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公司将构建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坚持“控制风险就是减少成本”的风险管理理念,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项目建设,提高有效防范和计量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保证风险管理在有效支撑业务开展的同时,引领业务的健康发展。
5、保持稳定的普通股股东回报政策。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另外,根据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规定,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在公司经营发展及盈利水平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优先股募集资金所产生的盈利增长预计能够覆盖优先股股息。
董事签字:
陆华裕 罗孟波 俞凤英
余伟业 魏雪梅 孙泽群
陈永明 宋汉平 陈光华
徐立勋 李寒穷 唐思宁
朱建弟 杨小苹 傅建华
傅继军 贲圣林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6日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邱志千 吴 凌
项目协办人:
赵文丛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陈 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6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丁继栋 耿 贝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齐轩霆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5年11月26日
关于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3)审字第60466992_B01号)不存在矛盾;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4)审字第60466992_B01号)不存在矛盾;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60466992_B01号)不存在矛盾。
本声明仅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告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严盛炜
签字注册会计师:
郭杭翔
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 胜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授权代表:
张明益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11月26日
关于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引用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验资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466992_B03号)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告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签字注册会计师:
郭杭翔
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胜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授权代表:
张明益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11月26日
信用评级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资信评级人员签名:
许家能 袁龙华
机构负责人签名:
关敬如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6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