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及短线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临2015-080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及短线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5年11月25日,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智”)在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旗下信托产品山东信托-恒赢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赢10号”)增持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股份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使该账户卖出80,000股,卖出每股均价17.46元,交易金额为1,396,70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有关规定,东方财智同意将当日误操作卖出海南椰岛股份的收益共60,800元交归公司所有。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26日,公司接东方财智告知函,东方财智于2015年11月25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山东信托旗下的信托产品恒赢10号及山东信托-恒赢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赢11号”)增持海南椰岛股份共计10,367,700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2.31%。截至目前,东方财智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恒赢10号及恒赢11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海南椰岛股份32,777,7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1%。
目前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海南椰岛股份82,777,7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7%,已超过原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相开进
注册资本:贰拾亿元整
经营范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B座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路1002号A8音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彪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
三、股东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1)恒赢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恒赢10号持有海南椰岛股份11,010,070股,2015年11月25日,恒赢10号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海南椰岛股份5,177,7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155%,买入价格区间为每股16.7元~17.7元,增持均价17.46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恒赢10号持有海南椰岛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6,187,770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3.61%,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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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恒赢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恒赢11号持有海南椰岛股份11,400,000股,2015年11月25日,恒赢11号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海南椰岛股份5,19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156%,买入价格区间为每股16.61元~17.7元,增持均价17.47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恒赢11号持有海南椰岛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6,590,000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3.70%,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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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东方财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山东信托与东方财智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就恒赢10号、恒赢11号与东方财智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事宜达成一致行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海南椰岛无限售流通股72,410,070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比例为16.16%,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海南椰岛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82,777,770股,约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18.47%,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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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增持过程中短线交易的情况
根据东方财智告知函所述,2015年11月25日,东方财智在通过山东信托恒赢10号增持海南椰岛股份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使该账户卖出80,000股,卖出每股均价17.46元,交易金额为1,396,706元。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东方财智同意将恒赢10号当日误操作卖出海南椰岛股份的全部收益共60,800元交归公司所有(80,000股*(卖出成交均价17.46元/股-买入成交均价较低者16.7元/股))。
经自查,上述交易均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东方财智由于误操作而卖出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东方财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歉意。
本次股东短线交易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再次向所有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醒并告知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切实遵守各项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海南椰岛股份78,737,632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17.57%,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海南椰岛股份82,777,770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18.47%,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的股东行为,公司基本面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续将在公司指定媒体予以公告,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