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2015-037
债券简称:12江药债 债券代码:12217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2月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7日
●摘牌日:2015年12月7日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发行的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江药债
3、债券代码:122170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3年
6、债券利率:5.39%(固定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2年12月7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3年起每年12月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5年12月7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债券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 5 亿元人民币,利率为 5.39%;每手“12江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3.90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2月3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7日
(四)摘牌日:2015年12月7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江药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2、联系人:田永静、丁圆圆
3、电话:0791-88169323
4、传真:0791-88162532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7层
2、联系人:叶晶、张华、赵一凡
3、电话:010-57601915
4、传真:010-57601990、010-5760199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2、联系人:徐瑛
3、联系电话:021-68870114
4、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