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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5-56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2015 年11月27日(星期五)下午 2:30 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1月26日15:00至2015年11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天字圩路288号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 3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潘玉根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 年11月 23日

      7、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5年11月12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5,751,3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34%。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人,代表股份数1,653,1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51,3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34%。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 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51,3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34%。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1-7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751,363股。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750,763股。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600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751,363股。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750,763股。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600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751,363股。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750,763股。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600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751,363股。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750,763股。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600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解除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合同的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751,363股。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750,763股。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600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关于认购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751,363股。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750,763股。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600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单建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751,363股。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750,763股。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600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750,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