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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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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的公告
    2015-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7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的一致行动人高万峰因与债权人文菁华债务纠纷,股权被查封冻结,201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高万峰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股票过户至债权人文菁华名下,同时,解除对高万峰名下上市公司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的冻结。

      同日,公司收到文菁华向衡阳中院出具的《承诺函》和向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主要内容是其与高万峰债务真实、继续履行高万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并遵守相关股份锁定的约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没有异议等。

      目前,高万峰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30,802,254股尚未过户至债权人文菁华名下。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城股份”)股东高万峰因与债权人文菁华债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于2014年11月28日下发《2014衡中法诉保执字第136号》,查封冻结高万峰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30,802,254股。详见2014年12月1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高万峰与其债权人文菁华经衡阳中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文菁华名下,冲抵借款本息134,888,000元。

      2015年3月30日衡阳中院向债权人文菁华下达了(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详见2015年4月9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

      201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书》。详见2015年5月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年5月2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听证通知书》,因《关于共同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除高万峰以外的其他一致行动人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过户给债权人文菁华,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向衡阳中院提出执行复议(异议)。衡阳中院于2015年6月10日举行听证会。

      2015年7月13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曹雅群、张寿清关于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过户给债权人文菁华、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申请。详见2015年7月1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根据(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债权人文菁华向衡阳中院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继续履行此前高万峰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订的协议,继续延长受让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直至公司新的资产注入完成后方可解除,如果将限售流通股过户导致金城股份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曹雅群、朱祖国、张寿清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7月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9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衡阳中院受理曹雅群、朱祖国、张寿清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衡阳中院于2015年8月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庭审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决意见。详见2015年8月1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年7月18日,曹雅群、张寿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湖南高院”)提交《复议申请书》,请求湖南高院撤销(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并中止执行(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

      2015年8月21日,公司股东高万峰的债权人文菁华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及金城股份立即停止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及决议,并赔偿损失。2015年9月28日,金城股份收到锦州中院(2015)锦民初字第76号《应诉通知书》,要求金城股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起答辩状。详见2015年9月29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朱祖国、曹雅群、张寿清因要求撤销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详见2015年11月1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湖南高院(2015)湘高法执复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曹雅群、张寿清关于要求撤销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的复议申请。详见2015年11月1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锦州中院(2015)锦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高万峰债权人文菁华撤回其于2015年8月21日向锦州中院提起的关于要求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及金城股份立即停止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及决议,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详见2015年11月19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高万峰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股票过户至债权人文菁华名下,同时,解除对高万峰名下上市公司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的冻结。

      201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股东高万峰的债权人文菁华2015年1月21日向衡阳中院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有关本人与高万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高万峰拖延偿还本人欠款且拒不配合履行法院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人特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为避免损害上市公司金城股份其他股东的利益,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本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持有上市公司金城股份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后,在金城股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之前,本人愿意继续履行此前被执行人高万峰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订的协议,继续延长受让股票的锁定期安排,直至公司新的资产注入完成后方可解除。如果证券监管机关对各方所持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则依照证券监督机关要求执行。

      二、如因上述限售流通股转让过户导致上市公司金城股份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事项,特此承诺!”

      同时,公司还收到文菁华2015年11月25日出具的确认函,对公司拟实施的重大资产出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确认,主要内容包括:其与高万峰债务真实、其将继续履行高万峰在《一致行动协议》中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上市公司启动并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异议,将积极推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其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其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资金认购方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等。

      目前,高万峰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30,802,254股尚未过户至债权人文菁华名下。

      公司将督促各方妥善解决相关事项,积极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由于朱祖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为朱祖国的一致行动人,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