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5-08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具体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电长城大厦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变更了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建设中电长城大厦议案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078号公告《关于对中电长城大厦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2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下午15:00-2015年11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电脑大厦16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杨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15-079)、《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15-082),公告了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3,808,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930%。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3,735,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92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6%。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普通决议议案
中电长城大厦建设项目追加投资
同意713,807,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瑮蛟律师、赫敏律师
2、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