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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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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联合体
    中一位成员单位退出的公告
    2015-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2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联合体

      中一位成员单位退出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为新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15年11月25日,管理人发布《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称截至《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投资人遴选文件》规定的参选人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4日中午12时),仅有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昌茂通达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昌茂”)、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书生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沃洋能源有限公司和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向管理人提交了参选文件。管理人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管理人会议,评审并确定该联合体为新亿股份重整投资人并向其送达了投资人资格确认书。

      2015年11月29日,联合体向管理人发来《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成员单位退出的通知》,称联合体成员之一深圳昌茂自愿退出本次新亿股份重整事宜,该退出事项已获得联合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且深圳昌茂在联合体中的权利与义务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继,联合体成员在本次重整中的整体义务不因深圳昌茂的退出而减少。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公告编号:2015—12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重整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重整问询函》),现将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公司公告称,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或机构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作为重整投资人,拟受让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新增的股份111,341.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67%。

      1.请公司管理人向相关方核实并披露,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属于一致行动关系,联合体成员实际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请公司管理人和联合体分别说明上述受让行为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并说明相关依据。如触发,请联合体补充披露后续相关安排。

      3.请公司管理人补充披露联合体各成员拟受让股份的比例,及受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发生变更。

      4.请公司管理人补充披露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上市流通的具体安排。

      回复:

      一、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属于一致行动关系,联合体成员实际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管理人就该事项向联合体成员进行了发函查证。根据联合体成员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安排的确认函》,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根据联合体成员及其股东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安排的确认函》,联合体成员实际出资人即为联合体成员股东;联合体成员实际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

      二、本次受让行为不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联合体成员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的确认函》,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稀金”)、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为公司股东,但二者并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此外,联合体其他成员与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

      本次受让行为完成后,万源稀金持股比例由目前的9.4%增加至17.13%,其他联合体成员持股比例均低于万源稀金。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受让行为不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三、受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根据联合体成员11月24日达成的《股权分配协议》,联合体成员向新亿股份提供人民币14.47亿元的资金,受让新亿股份111,341.54万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1月29日,管理人收到联合体成员《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成员单位退出的通知》,称联合体成员之一深圳市昌茂通达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昌茂”)自愿退出本次新亿股份重整事宜,该退出事项已获得联合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且深圳昌茂在联合体中的权利与义务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继,联合体成员在本次重整中的整体义务不因深圳昌茂的退出而减少。

      11月29日,联合体成员签署了《股权分配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万源稀金、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书生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沃洋能源有限公司和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十二家成员拟按如下比例受让本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

      根据联合体成员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的确认函》,万源稀金、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为公司股东,但二者并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此外,联合体其他成员与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

      因此,本次受让行为完成后,万源稀金合计持有公司25,550万股,持股比例为17.1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黄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受让行为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四、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上市流通的具体安排

      根据万源稀金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支持公司长远健康的发展,万源稀金本次受让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减持。”

      本次受让行为完成后,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主体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出具《股份锁定承诺》:“本次受让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不减持。”上述三家主体本次受让股份将在限售期届满后上市流通。

      除此之外,其余九家投资人本次受让股份将在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上市流通。

      问题二:公司公告称,万源稀金将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的大农业或大消费等各类型优质资产等方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请万源稀金结合自身及关联方的资产状况,补充披露上述注入资产承诺的可行性,说明注入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请公司管理人补充披露该资产注入行为公司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回复:

      根据公司管理人和联合体成员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新亿股份重整后,万源稀金将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的大农业或大消费等各类型优质资产等方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万源稀金承诺新亿股份2016年、2017年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5亿元。如果新亿股份最终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由万源稀金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新亿股份补足。”根据万源稀金出具的说明,“《投资框架协议》所述注入资产事项并不构成承诺,万源稀金仅对公司2016年和2017年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并制定了利润补偿措施。”公司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万源稀金出具的说明,“《投资框架协议》所述注入资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案:由万源稀金或其关联方将其自身资产或收购优质资产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直接向第三方购买优质资产。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述资产注入事项并未进入筹划阶段,标的资产尚未确定,在法院及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该重整计划草案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万源稀金将积极遴选包括大数据、科技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和应用等大农业领域及健康医疗国际网络平台开发、物联网应用和金融服务等具备现代商业模式领域内的各类型、海内外优质资产,推动该事项完成。”

      由于标的资产尚未确定,无法判断该注入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亦无法确定。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问题三:公司公告称,重整投资人承诺,将通过破产重整中的债务减免及经营安排,避免新亿股份在2016年度暂停上市,且使新亿股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请重整投资人说明上述承诺是否已有明确实施方案。如有,请予以充分披露;目前若无,请充分提示上述承诺能否实施和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仍然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回复:

      根据联合体成员出具的说明,“在法院及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该重整计划草案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将通过以下方案实现其承诺:

      1、债务减免:在法院及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该重整计划草案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根据初步估算,公司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在扣除本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情况下将使得公司净利润为正。联合体成员支付的14.47亿元资金中,8亿元根据新亿股份重整计划向债权人清偿,另外6.47亿元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的部分保留在新亿股份作为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或购买优质资产等需要,可使得公司净资产为正值。

      2、经营安排:新亿股份经过破产重整,基本无制造类资产;公司所在地塔城是我国面向中亚、西亚乃至欧洲的门户,地处向西开放的前沿,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区域;公司将发挥地处“一带一路”核心区域的地缘优势,利用上述剩余资金开展大宗商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农牧产品等贸易业务,使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虽然联合体成员具有明确实施方案,但由于法院是否能及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该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能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该承诺能否实施和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仍然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问题四:公司公告称,万源稀金承诺新亿股份2016年、2017年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5亿元。在承诺拟注入的标的资产和相关实施程序不明确的情况下,请万源稀金说明并披露上述承诺的依据和万源稀金的履约能力。

      回复:

      根据万源稀金出具的说明,“万源稀金对公司承诺利润的依据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为公司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所得,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利用剩余资金开展贸易业务,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其二为注入资产利润,其中含关联方优质资产注入带来的利润或者第三方资产注入带来的利润。万源稀金将优先收购满足利润承诺要求的优质企业择机注入上市公司或优先支持满足利润承诺要求的优质企业与上市公司重组。基于上述考虑,万源稀金承诺上市公司2016年、2017年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5亿元。”

      根据万源稀金出具的说明,“本次受让行为完成后,万源稀金持有公司25,550万股,其中22,000万股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控股股东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4年12月末总资产15.8亿元、净资产7.6亿元,2014实现净利润1.7亿元(以上数据经新疆民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为万源稀金履行利润补偿承诺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函。”

      问题五、公司权益调整方案尚需经出资人组会议审议和法院裁定,方案中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拟注入的资产等均未明确,因此,该权益调整方案的批准和实施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公司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不确定性,并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公司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尚需经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同时,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提及的公司将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需待大股东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对上市公司债权并予以豁免或其他等效方式产生,拟注入的资产也尚未明确,因此,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批准和实施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及时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能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将有权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3.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2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

      准许新亿股份自行管理财产

      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担任新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见新亿股份2015年11月9日披露的2015—109号《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管理人于近日收到塔城中院作出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1—5号《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新亿股份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新亿股份重整工作推进,请求本院许可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认为,首先,新亿股份熟悉自身财产、业务、债权债务等情况,其作为重整案件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提高企业再建的效率,有利于债务重整和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第二,新亿股份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和条件,有能力以自行管理的模式完成重整中的相关工作。第三,由管理人监督新亿股份的自行管理行为有利于保障重整程序的合法公正,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新亿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接受本院及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本院报告。综上,新亿股份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新亿股份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由新亿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履行监督职责。

      由于新亿股份重整事项存在因《企业破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暂停上市前无交易机会、破产导致终止上市等风险,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新亿股份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新亿股份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管理人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26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亿股份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是2015年12月7日。

      ●2015年12月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5年12月10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

      ●新亿股份重整事项,存在因《企业破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重整进展

      2015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为新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1、新亿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已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根据塔城中院2015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法院公告》,新亿股份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12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10号宁城宾馆会议室召开。截至2015年11月27日,共有1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金额共计87,320.30万元,管理人正依法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

      2、管理人于2015年1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开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4)及其附件《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投资人遴选文件》,正式启动重整投资人遴选工作。管理人在2015年11月24日召开管理人会议,评审并确定由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13家机构组成的“联合体”为新亿股份重整投资人并披露了《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7)。2015年11月29日,联合体向管理人发来《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成员单位退出的通知》,称联合体成员之一深圳昌茂自愿退出本次新亿股份重整事宜,该退出事项已获得联合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且深圳昌茂在联合体中的权利与义务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继,联合体成员在本次重整中的整体义务不因深圳昌茂的退出而减少。

      3、经塔城中院同意,新亿股份将于2015年12月10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同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管理人于2015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和《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5—118、2015—119)。

      4、更正:在《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9)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的网址“www.chinaclear.com”,更正为“www.chinaclear.cn”。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1900号《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中“自11月9日起每周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根据重整进程及时充分地披露重整事项的相关进展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的要求,新亿股份管理人已于2015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10),于2015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亿股份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12)、《关于新亿股份重整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13),于2015年11月23日披露了《关于新亿股份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16)、《关于新亿股份重整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15)。

      二、风险提示

      由于新亿股份重整事项存在因《企业破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暂停上市前无交易机会、破产导致终止上市等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新亿股份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新亿股份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45证券简称:*ST新亿公告编号:2015—12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亿股份

      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等风险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亿股份股票自2015年11月9日起开始计算20个交易日并将于2015年12月7日开始停牌。

      ●新亿股份重整事项,存在因《企业破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裁定受理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为新亿股份管理人(详见新亿股份2015年11月9日披露的2015-109号《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1月25日下发的《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重整问询函》”)(详见管理人于2015年11月26日披露的第2015-120号公告)之要求,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2015年11月25日,公司管理人公布新亿股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该方案,新亿股份大股东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稀金”)将通过豁免新亿股份的110,000.00万元债权或以其他等效方式保证新亿股份在重整中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不少于111,341.54万元;之后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7,768.5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9.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11,341.54万股,该等转增股份将全部由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对价为人民币14.47亿元。

      另外,新亿股份重整后,万源稀金将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的大农业或大消费等各类型优质资产等方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尚需经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同时,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提及的公司将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需待大股东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并予以豁免或其他等效方式产生,拟注入的资产也尚未明确,因此,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批准和实施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及时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能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将有权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3.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承诺,将通过破产重整中的债务减免及经营安排,使新亿股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避免新亿股份在2016年度暂停上市。

      根据重整投资人的说明,在人民法院及时裁定批准新亿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且该重整计划草案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将通过以下方案实现上述承诺:

      1、债务减免:在人民法院及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该重整计划草案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根据初步估算,公司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在在扣除本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情况下将使得公司净利润为正。联合体成员支付的14.47亿元资金中,8亿元根据新亿股份重整计划向债权人清偿,另外6.47亿元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的部分保留在新亿股份作为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或购买优质资产等需要,可使得公司净资产为正值。

      2、经营安排:新亿股份经过破产重整,基本无制造类资产;公司所在地塔城是我国面向中亚、西亚乃至欧洲的门户,地处向西开放的前沿,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区域;公司将发挥地处“一带一路”核心区域的地缘优势,利用上述剩余资金开展大宗商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农牧产品等贸易业务,使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虽然重整投资人具有上述明确的实施方案,但由于人民法院能否及时裁定批准新亿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且该重整计划草案能否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均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该承诺能否实施并实现预期目标亦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无法成功实施上述方案致使新亿股份2015年全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数,新亿股份股票将在2015年年报披露后因2013、2014、2015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数或2014、2015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数而被暂停上市。

      三、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新亿股份股票因前述净利润指标为负数、净资产指标为负数而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6年年报仍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2.1规定的恢复上市的条件,则新亿股份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暂停上市前无交易机会的风险

      新亿股份股票自2015年11月7日起开始计算20个交易日并将于2015年12月7日停牌。若法院未在2015年11月7日至新亿股份2015年年报披露日之间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在此期间,新亿股份将无法申请复牌。

      新亿股份披露2015年年报后,在上述前提下,如果新亿股份因2013、2014、2015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值或2014、2015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原因被暂停上市,那么新亿股份的股票自2015年12月7日停牌起,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否则将不再有交易机会。

      五、破产导致的终止上市风险

      新亿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新亿股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塔城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新亿股份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或者新亿股份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3.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六、其他提示

      由于新亿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新亿股份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新亿股份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