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2015-047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 年 10月 30日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二O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发布提示性公告,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5日 8点 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15日
至2015年12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
(四)会议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参加会议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3日
(七)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者,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改选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5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决议及公告已于2015年9月15日、2015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www.hkex.com.hk)网站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12月15日上午8时30分前
2、登记地点:公司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
3、登记方式:传真或现场
法人股股东需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需持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4、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要求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即本通知附件《授权委托书》或其复印本)。委托书由委托股东亲自签署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手续。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则其委托书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四、其他事项
1、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本公司H股股东不适用本通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另行发送通知、公告)。
2、会议预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自理。
3、本公司办公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11层
4、会务常设联系人:李泽
联系电话:0477-8565729
传真号码:0477-8565415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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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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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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