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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5-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78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审批情况

      公司2015年7月31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回购方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发展战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8元,即以每股8元或更低的价格回购股票。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没有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则)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92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8元/股的条件下,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7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92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四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或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二、回购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回购报告书》(临2015-055),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四个月。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回购期限内,因公司股价一度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半年度报告及三季度报告披露窗口期不得回购等原因,公司未进行股份回购。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本公告前一日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份注销安排

      因公司未进行股份回购,不存在股份注销安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五、股份变动报告

      ■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79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了股东程少良先生和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泰”)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函件。

      2015年11月27日,中国银泰已办理完毕程少良先生间接持有的中国银泰全部股份转让他人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程少良先生不再是中国银泰的最终股东,并已辞去中国银泰执行董事职务。

      程少良先生与中国银泰之间已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公告编号:2015-080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田振清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田锋出席;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以上议案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投票服务平台提供。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京龙、赵鑫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