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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
    公告
    2015-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3 公告编号:临2015-103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二重重装的管理人。

      2015年11月27日上午9:00,二重重装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德阳市旌阳区葵花巷53号二重俱乐部召开。本次会议议程包括:管理人作工作报告、债权人核查债权、审计机构介绍资产负债审计情况、评估机构介绍资产评估以及偿债能力分析情况、管理人介绍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管理人解答债权人提问、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本次债权人会议分别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主要情况如下:

      一、管理人通报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截至2015年11月15日债权申报期满,共有169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其中有7家债权人申报担保债权,1692家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合计申报金额为人民币18,539,265,728.37元。截至本次会议召开,管理人共完成1545笔债权的审查确认工作,其他债权还需进一步审查。债权申报期内,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担保债权3笔,确认金额1,078,218,186.15元,尚有1,735,000.00元因保函未到期等原因暂未确认,其余625,662,614.28元确认为普通债权;确认普通债权1542笔,确认金额为15,813,725,645.04元,不予确认金额378,126,610.96元,因诉讼未决、未结算、主债权合同尚未到期、申报较晚且情况复杂有待核实等情况,尚有1,267,460,286.22元的债权金额部分未能审查完毕,列为暂未确认债权。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情况,编制了《债权表》,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各位债权人核查。

      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

      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计3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3家,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079,953,186.15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00%,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 普通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1224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1194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人数的97.55%,超过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6,424,612,509.61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96.16%,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鉴于2015年11月27日下午15:30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已通过《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或管理人将及时向德阳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德阳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3 公告编号:临2015-104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二重重装的管理人。

      2015年11月27日下午15:30,二重重装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珠江西路460号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德阳中院召集,会议议程包括管理人作工作报告、管理人介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管理人解答出资人提问、管理人宣读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说明、出资人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德阳中院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27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5日15:00至2015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

      4.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9名,代表股份1,949,442,0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293,449,524股的85.00%。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股份1,937,889,1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4.5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0名,代表股份11,542,8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0%。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938,537,384股,占参加会议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6%;反对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0,904,700股,占参加会议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4%;弃权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3 公告编号:临2015-105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二重重装的管理人。

      2015年11月27日上午9:00,二重重装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德阳市旌阳区葵花巷53号二重俱乐部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分别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经表决,上述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下午15:30,二重重装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珠江西路460号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经表决,出资人组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于2015 年11月30日向德阳中院提交了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2015年11月30日,管理人收到德阳中院送达的(2015)德民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5年11月30日,德阳中院依法作出(2015)德民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二重重装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德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自德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的安排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尚需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和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划转事宜,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

      四、风险提示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德阳中院(2015)德民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