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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5-073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5日《关于核准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18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4,384,133 股新股(A 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发行委托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50元,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58,820,000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499,970,000.00元。截至2014年12月12日止,公司已募集到资金净额人民币474,471,050.00 元(已扣除承销费用25,498,950.00元)。该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644号《验资报告》。2014年12月,公司在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乍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募集资金。公司与上述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方便公司募集资金的集中管理,并使公司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将注销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乍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在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连同结算利息全部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重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实现募集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后,公司将与开户银行及华林证券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9日在开户银行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15年11月30日本公司、华林证券与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将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重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注:结算利息(扣除相关手续费)将在原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转入。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本公司同华林证券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专户仅用于本公司“热电联产机组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华林证券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其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本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主办人何朝丹、章琦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17:00之前)向本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银行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华林证券。

      (六)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所指定的主办人。如更换主办人,华林证券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本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八)《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