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2版)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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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情况
(1)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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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计折旧: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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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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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期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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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无形资产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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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商誉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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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长期待摊费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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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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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短期借款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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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借款均为委托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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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预收款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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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无预收持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十五)应付职工薪酬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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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应交税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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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应付利息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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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应付股利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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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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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2014年12月31日欠持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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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末应付账款中欠款金额前五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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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长期借款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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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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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非流动负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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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股本
2014年末股本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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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资本公积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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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未分配利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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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少数股东权益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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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投资管理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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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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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投资收益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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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营业税金及附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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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业务及管理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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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财务费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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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资产减值损失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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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营业外收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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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营业外支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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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所得税费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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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其他综合收益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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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说明: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二、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中江地产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的内容均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 刚
2015年12月1日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建武
项目主办人:
宋 锴 周会明
项目协办人:
杜攀明
2015年12月1日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彭雪峰
李寿双
授权签字人:
王 隽 修 瑞
陈 阳
2015年12月1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九鼎投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九鼎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九鼎投资董事会决议;
四、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函;
五、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九鼎投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中江地产股票的情况说明;
六、本次收购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中江地产股票的情况说明;
七、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有关各方持有或买卖中江地产股票出具的证明表;
八、九鼎投资与中江控股、江西中医药大学、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24名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
九、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911号);
十、九鼎投资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承诺函;
十一、九鼎投资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报告》;
十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九鼎投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618
联系电话:010-63221100 传真:010-63221188
附表
要约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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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吴刚
2015年12月1日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刚
201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