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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0版)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十一、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无

      5、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4)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6)本报告期末权证持有情况:无。

      (7)本报告期内及本报告期末没有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单位:份

      ■

      (9)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

      注:2015年07月07日为基金申购日,2015年07月08日为基金份额确认日。

      7、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8、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4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个季度对日,根据基金在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期间截止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期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期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00%

      其中:

      如期间起始日(或期间截止日)为非工作日,则期间起始日(或期间截止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取期间起始日(或期间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自基金成立至指定交易日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1)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高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小数点后位数相同)时,该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季度对日(不含该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3.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该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季度对日(不含该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该日业绩比较基准时,该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季度对日(不含该日)本基金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个季度对日,根据在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和每个季度对日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确定该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季度对日(不含该日)的基金管理费率,管理费率确定后在该季度内保持不变;自下一个季度对日起,按照新的季度对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一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该季度对日业绩比较基准比较的结果确定之后一个季度的管理费率;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例:假设基金合同自2011年6月8日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即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率,根据季度对日的释义,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为2012年6月8日、2012年9月10日、2012年12月10日、2013年3月8日。

      假设2011年6月8日-2012年6月7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为26% ,2012年6月8日业绩比较基准为4.85% ,经过比较26%>4.85%,因此确定2012年6月8日-2012年9月9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年费率计提。假设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为4.6% ,2012年9月10日业绩比较基准为4.6% ,经过比较4.6%=4.6%,因此确定2012年9月10日-2012年12月9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假设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9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为4% ,2012年12月10日业绩比较基准为4.6% ,经过比较4%<4.6%,因此确定2012年12月10日-2013年3月7日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以此类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2月5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对本基金公司名称及“重要提示”中对于招募说明书的更新截止日期进行了更新;

      2、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

      了更新;

      3、在“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内容均进行了更新;

      5、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对“(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进行了更新。

      6、在“九、基金的投资”,对基金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7、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增加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历次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