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披露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3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为新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鉴于新亿股份无力通过自身完成重整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亟需引入有实力的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以完成重整,为此,管理人已启动并完成重整投资人的遴选与确认工作,详见管理人于2015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开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编号:2015—114)、于2015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编号:2015—117)以及于2015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联合体中一位成员单位退出的公告》(编号:2015—123)。
根据上述公告,新亿股份拟引入的重整投资人为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书生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沃洋能源有限公司和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1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现公司补充披露该12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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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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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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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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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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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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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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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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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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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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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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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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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市书生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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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书生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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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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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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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海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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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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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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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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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广西沃洋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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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沃洋能源有限公司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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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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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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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3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亿股份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15年12月4日为停牌前的最后交易日。
●新亿股份重整事项,存在因《企业破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裁定受理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为新亿股份管理人(详见新亿股份2015年11月9日披露的2015-109号《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2015年11月26日塔城中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5号《决定书》,准许新亿股份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详见新亿股份管理人2015年11月30日披露的2015-125号《关于法院准许新亿股份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1、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新亿股份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果新亿股份2015年全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数,新亿股份股票将在2015年年报披露后因2013、2014、2015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数或2014、2015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数而被暂停上市。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虽然人民法院及时批准,但公司因故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2、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新亿股份股票因前述净利润指标为负数、净资产指标为负数而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6年年报仍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2.1规定的恢复上市的条件,则新亿股份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前无交易机会的风险
新亿股份股票自2015年11月7日起开始计算20个交易日并将于2015年12月7日停牌。若法院未在2015年11月7日至新亿股份2015年年报披露日之间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在此期间,新亿股份将无法申请复牌。
新亿股份披露2015年年报后,在上述前提下,如果新亿股份因2013、2014、2015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数或2014、2015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原因被暂停上市,那么新亿股份的股票自2015年12月7日停牌起,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否则将不再有交易机会。
4、破产导致的终止上市风险
新亿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新亿股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塔城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新亿股份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或者新亿股份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3.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其他提示
由于新亿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新亿股份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新亿股份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3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风险的
再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15年12月4日为停牌前的最后交易日。
●新亿股份重整事项,存在因《企业破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裁定受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为新亿股份管理人。
2015年12月2日,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之要求,发布《关于重整相关事项的重大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31)。鉴于新亿股份股票自2015年11月7日起开始计算20个交易日并将于2015年12月7日停牌,2015年12月4日为停牌前的最后交易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就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风险再次发布如下提示性公告:
一、《重整计划(草案)》尚未制作完成
2015年11月7日,塔城中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2号公告,要求新亿股份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亿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由于新亿股份重整工作尚处于债权申报及审查阶段,债权的准确金额尚无法确定,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尚处于制作过程中。公司将在债权申报期结束、债权审查工作完成后及时根据债权申报、审查的结果和已经公布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制定详尽的《重整计划(草案)》。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重整投资人作出承诺:“将通过破产重整中的债务减免及经营安排,确保新亿股份2015年度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达到正值、2015年末净资产为正值,且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00万元,并使新亿股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避免新亿股份在2016年度暂停上市。”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需要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方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人民法院能否及时裁定批准新亿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且该重整计划草案能否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因此,能否避免公司股票在2016年度暂停上市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及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由公司在12月31日之前执行完毕,则公司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破产清算以及由此导致的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控股股东难以及时、足额完成债权收购导致公司破产清算的风险
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虽然控股股东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稀金”)将通过豁免新亿股份的110,000.00万元债权或其他等效方式保证新亿股份在重整中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不少于111,341.54万元,但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尚处于与其他债权人就债权收购事宜协商谈判的阶段,尚未完成债权收购;同时,根据万源稀金说明,除收购债权人对新亿股份的债权并予以豁免进而产生资本公积金之外,控股股东目前并无其他产生资本公积金的操作方案和相关安排。因此,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控股股东存在难以及时、足额完成债权收购的风险。一旦上述风险出现,将导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无法执行,由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是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无法实施,将难以筹集到足够的偿债资金以执行《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司将直接面临破产清算以及由此导致的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公司股票除权事项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内容,新亿股份将以现有总股本37,768.5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9.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11,341.54万股。转增之后,新亿股份总股本由37,768.50万股增至149,110.04万股。转增之后,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4年修订)》在除权日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五、控股股东资产注入不构成承诺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内容,所述注入资产事项并不构成承诺,万源稀金仅对公司2016年和2017年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六、投资人不能及时支付受让价款导致新亿股份破产清算或者退市的风险
即使新亿股份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仍旧存在投资人不能及时支付受让价款,从而导致新亿股份破产清算或者退市的风险。如果投资人无法在12月31日之前将资金支付到位,并且导致公司在12月31日之前清偿债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则公司2015年度将无法依靠债务减免获得足额的债务重组收益并且将净资产转为正值,则公司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如果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后,公司在执行期限内没有将债权清偿完毕的,则公司属于未能执行重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和退市的风险。
七、暂停上市前无交易机会的风险
新亿股份股票自2015年11月7日起开始计算20个交易日并将于2015年12月7日停牌,2015年12月4日为停牌前的最后交易日。若人民法院未在2015年11月7日至新亿股份2015年年报披露日之间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在此期间,新亿股份将无法申请复牌。
新亿股份披露2015年年报后,在上述前提下,如果新亿股份因2013、2014、2015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值或2014、2015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原因被暂停上市,那么新亿股份的股票自2015年12月7日停牌起,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否则将不再有交易机会。
八、其他提示
鉴于新亿股份重整中存在前述多项风险,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充分注意投资风险。我公司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