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人声明
一、2014年9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旗下17支专户产品参与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并成功获配,该等组合合计持股占上市公司5.037%,虽本公司认为该等组合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但经征询各方意见,出于充分保障投资人知情权的目的,本公司经审慎考虑,于2014年9月11日披露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经本公司请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对参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共计17只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一致行动人判断。本公司认为:
1、本公司旗下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具有明显的组合化特征,即同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由多支组合共同参与,同时,同一投资组合也参与多个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虽然存在合并计算超上市公司5%的情况,但系因本公司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体投资策略所致,非因投资组合间有意合意致持股超5%。
2、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以投资组合作为股东,非以基金公司的名义作为股东。
3、根据基金行业惯例,本公司旗下投资组合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投资经理负责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公司对各投资组合的投资不进行干预,不存在凌驾于各投资组合之上的共同意志,各投资组合之间不存在因同由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导致各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4、该等组合不存在单一投资组合持股超5%的情况;亦不存在由同一投资经理实际控制的多投资组合合计持股超5%的情况。
5、参与本次定向增发项目的17支投资组合,有11支投资组合聘请了投资顾问。在该情况下,投资组合的投资和参与上市公司表决将充分考虑投资顾问的意见。
该等投资组合之间不存在由同一投资顾问控制的单一投资组合持股或多投资组合合计持股超5%的情况。
6、该等投资组合不存在因资产委托人同一或资产委托人共同投资导致多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且合计持股超过5%的情况。
7、根据公司《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旗下基金均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亦未发现该等组合存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的情况。
8、根据公司《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组合表决权由基金(投资)经理独立发表意见,并由其行使或授权其他人员行使,投票亦以各投资组合名义分别行使,不存在凌驾于各组合之上的共同意志,鉴于第4款所述原因,该等投资组合不存在因表决权行使构成一致行使人,且投资组合合计持股超5%的情况。
综上,本公司认为上述17只产品未有单独或存在一致控制关系产品间合并计算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本次减持应不属于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规定的不得减持范围内,由于本公司已对参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增情况进行了披露,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能够持续、有效的了解本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的情况,特将本次投资情况披露如附。为避免误解,本次信息披露不应被不当视为本公司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4条项下之义务。
二、本公告已全面披露本公司旗下玉泉77号、德宝稳盈1号、富春定增82号、玉泉73号、玉泉62号、富春定增28号、玉泉20号、富春定增9号、华鑫证券1号、顺金财富定向增发1号、顺金财富定向增发3号、顺金财富定向增发5号、富春添友定增2号、富春80号、永安定增2号、白石复利1号、元普定增2号(以下简称“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4日,除本公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资产管理人介绍
一、资产管理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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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管理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财通基金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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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资产管理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公司通过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现代制药(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420)、北京城建(股票代码:600266)、、同达创业(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647)、云南城投(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239)、象屿股份(股票代码:600057)、重庆港九(股票代码:600279)、吉林化纤(战略投资,股票代码:000420)、天海投资(股票代码:600751)、*ST华锦(股票代码:000059)、双塔食品(股票代码:002481)、中珠控股(股票代码:600568)、亿晶光电(股票代码:600537)、靖远煤电(股票代码:000552)、全柴动力(股票代码:600218)、新华龙(股票代码:603399)已发行的5%以上股份。
第二节 本次投资目的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减持参与的非公开增发股票,以实现投资收益。
二、本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迪马股份股份比例低于5%,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迪马股份股票的可能性。
第三节 投资方式
一、资产管理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迪马股份情况
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3日期间,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迪马股份10,957,097股股份,占迪马股份总股本的0.47%。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迪马股份118,152,319股,占迪马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5.03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迪马股份107,195,222股,占迪马股份总股本比例为4.57%。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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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及一期与迪马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2015年12月4日,除公告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与迪马股份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重大交易,亦无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三、其他事项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迪马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告披露日前六个月,除公告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其他买卖迪马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公司已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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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第三次
提示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旗下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20003",下称"财通保本混合发起"或"本基金")于2012年11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81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20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5年12月21日到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财通保本混合发起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1日。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拟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本公司将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的相关安排发布后续公告,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进行咨询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tfund.com了解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资产管理人声明
一、2014年12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旗下19支专户产品参与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并成功获配,该等组合合计持股占上市公司5.63%,虽本公司认为该等组合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但经征询各方意见,出于充分保障投资人知情权的目的,本公司经审慎考虑,于2014年12月4日披露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经本公司请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对参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共计19只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一致行动人判断。本公司认为:
1、本公司旗下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具有明显的组合化特征,即同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由多支组合共同参与,同时,同一投资组合也参与多个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虽然存在合并计算超上市公司5%的情况,但系因本公司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体投资策略所致,非因投资组合间有意合意致持股超5%。
2、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以投资组合作为股东,非以基金公司的名义作为股东。
3、根据基金行业惯例,本公司旗下投资组合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投资经理负责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公司对各投资组合的投资不进行干预,不存在凌驾于各投资组合之上的共同意志,各投资组合之间不存在因同由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导致各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4、该等组合不存在单一投资组合持股超5%的情况;亦不存在由同一投资经理实际控制的多投资组合合计持股超5%的情况。
5、参与本次定向增发项目的19支投资组合,有13支投资组合聘请了投资顾问。在该情况下,投资组合的投资和参与上市公司表决将充分考虑投资顾问的意见。
该等投资组合之间不存在由同一投资顾问控制的单一投资组合持股或多投资组合合计持股超5%的情况。
6、该等投资组合不存在因资产委托人同一或资产委托人共同投资导致多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且合计持股超过5%的情况。
7、根据公司《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旗下基金均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亦未发现该等组合存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的情况。
8、根据公司《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组合表决权由基金(投资)经理独立发表意见,并由其行使或授权其他人员行使,投票亦以各投资组合名义分别行使,不存在凌驾于各组合之上的共同意志,鉴于第4款所述原因,该等投资组合不存在因表决权行使构成一致行使人,且投资组合合计持股超5%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上述19只产品未有单独或存在一致控制关系产品间合并计算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本次减持应不属于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规定的不得减持范围内,由于本公司已对参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定增情况进行了披露,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能够持续、有效的了解本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的情况,特将本次投资情况披露如附。为避免误解,本次信息披露不应被不当视为本公司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4条项下之义务。
二、本公告已全面披露本公司旗下富春定增35号、富春定增21号、永安7号、富春定增55号、富春定增31号、富春定增53号、富春定增26号、西南益坤定增1号、中信定增2号、国贸东方定增组合2号、国贸东方西湖定增组合、国贸东方钱塘定增组合、元普定增3号、富春定增36号、华辉创富定增2号、同安定增保1号、玉泉90号、富春129号、富春定增56号(以下简称“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4日,除本公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资产管理人介绍
一、资产管理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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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管理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财通基金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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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资产管理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公司通过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现代制药(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420)、北京城建(股票代码:600266)、同达创业(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647)、云南城投(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239)、象屿股份(股票代码:600057)、重庆港九(股票代码:600279)、吉林化纤(战略投资,股票代码:000420)、天海投资(股票代码:600751)、*ST华锦(股票代码:000059)、双塔食品(股票代码:002481)、中珠控股(股票代码:600568)、亿晶光电(股票代码:600537)、靖远煤电(股票代码:000552)、全柴动力(股票代码:600218)、新华龙(股票代码:603399)已发行的5%以上股份。
第二节 本次投资目的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减持参与的非公开增发股票,以实现投资收益。
二、本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翠微股份股份比例低于5%,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翠微股份股票的可能性。
第三节 投资方式
一、资产管理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翠微股份情况
2015年12月2日-2015年12月4日期间,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及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翠微股份11,309,089股股份,占翠微股份总股本的2.16%。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翠微股份29,500,582股,占翠微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5.6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翠微股份18,191,493股,占翠微股份总股本比例为3.47%。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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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及一期与翠微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2015年12月4日,除公告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与翠微股份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重大交易,亦无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三、其他事项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翠微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告披露日前六个月,除公告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其他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公司已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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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