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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熔断机制规定提三条补充意见
    2015-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曹中铭

      

      与今年9月7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有了相应调整,即将沪深300指数触发5%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相应地将14:30及之后触发5%暂停交易至收市,改为自14:45始,保留了尾盘阶段触发5%或全天任何时候触发7%暂停交易至收市的安排。

      熔断机制并非新生事物。1987年10月19日美国股市突现“黑天鹅”,道琼斯指数创下美国股市历史上的最大单日跌幅22.6%。一年后美国推出了熔断机制。作为市场的稳定器,熔断机制也对多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

      今年6月中旬至8月下旬的A股市场巨震,无疑是催生指数熔断机制的根本动力。据笔者粗略统计,在两市巨震期间,沪深300指数收盘跌幅超过5%的有8个交易日,其中又有4个交易日跌幅超过7%,而涨幅超过5%则有三个交易日,如果考虑盘中涨跌状况,则至少有13个交易日盘中涨幅或跌幅超过5%。在这段特殊时期,A股频现暴涨或暴跌,显然是很不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出指数熔断机制,对完善证券期货市场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仅有指数熔断机制显然也是远远不够的。

      而就目前发布的A股指数熔断机制而言,笔者也以为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由于技术系统的差异,目前沪、深两个交易所在实施熔断产品范围、相关业务影响等方面略有不同。比如在指数熔断期间投资者能否申报或撤销申报的问题,上交所规定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而深交所规定,指数熔断期间投资者均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类似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同处于一个市场环境下,却有不同的措施,显然不利于投资者的操作。笔者以为,沪深交易所在实施熔断产品范围、相关业务影响等方面,理该实行相同的制度,以方便投资者。

      沪深股市指数熔断机制设置了5%和7%两档阈值,虽然是基于A股市场的现实考虑,但也仍然还有不够周密之处,而两年多前光大的“乌龙指”事件应能提供很好的借鉴。2013年8月16日11点5分,因为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了问题,不仅导致沪深300成分股中总共71只股票瞬间触及涨停,上证指数在一分钟内暴涨近百点,最大涨幅达到5.62%。光大的“乌龙指”,给股票投资者与期指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在少数。显然,这是在熔断机制缺失情形下产生的。但退一步说,即使有了目前的熔断机制,尽管上证指数的最大涨幅或许达不到5.62%,但整个市场因之产生的损失同样也不会小,这亦凸显出仅仅设置5%和7%两档阈值的缺陷。为此,笔者提议,指数熔断机制能否再设置一个3%的档阈值,规定在5分钟甚至在3分钟内,倘若沪深300指数涨跌幅达到3%时即触发。毕竟,类似光大“乌龙指”之类的突发事件是不可预知的,而其危害巨大。设置3%档阈值,当可有效防范突发事件,并将其风险降至最低程度。

      个股有涨跌幅制度,却没有个股熔断机制,这同样也是A股熔断机制的一大缺陷。事实上,沪深交易所并非没有个股熔断机制,但也只是针对挂牌新股而已。如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这即是熔断机制在发挥作用。因为个股没有熔断机制,才会出现像暴风科技连续29个交易日涨停的闹剧,也会出现全通教育、安硕信息等个股遭到疯狂炒作的一幕。这些遭爆炒个股在加剧了市场投机效应的同时,无形中也放大了市场的风险。因此,个股熔断机制不可或缺。至于个股熔断的设置,可规定当个股连续三个交易日涨跌幅偏离值达15%时触发。鉴于A股市场投机氛围浓厚,个股暂停交易的时间似不应低于45分钟。

      只有完善后的指数熔断机制与个股熔断机制同时发力,才能更好地防范市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与评论人)